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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监察监测垂直管理好还是不好?环保监察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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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保监察监测垂直管理好还是不好?环保监察监?

包括,省级以下环境机构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垂直管理,就是包括地市、县级行政区域环保局人财物由省政府环保厅直接管理,也就是条块管理中的条条垂直管理,地方政府只是负责环保指导监督。

二、船舶环保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使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

减少排放:如使用低硫燃料、安装废气净化设备等。

固体废物管理:如回收利用、妥善处理等。

废水管理:如使用节约用水设备、达标排放等。

噪音控制:如使用降噪设备、调整航行路线等。

这些措施对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煤矿环保监察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现场监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各种污染源、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二、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2次,其中暗查不少于1次;

  三、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四、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更新改造、拆除及关闭等现场监察;

  六、负责群众投诉的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的立案查处;

  七、现场监察要求进行实地勘验查询和取证,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充装许可要参照的是《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

六、环保稽查和环保监察有什么区别?

环保稽查主要是对内部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环保监察主要是对外界环境投进监督管理。它们两虽然是一个系统,分工不同。如果环保监察部门对外界投诉进行欺骗,隐瞒,处理不公正,环保稽查部门有权利对环保监察部门进行公开,公证的反应问题。

七、船舶节能环保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船舶节能环保措施:

1. 航速优化:通过合理控制船舶的航速,减少阻力,降低能耗。例如,在船舶设计和运营中,确定最佳航速以及避免不必要的加速和减速。

2. 船体光滑性增强:保持船体的清洁和平滑,减少水生生物附着和阻力。使用防污涂层和定期清洗船体来降低摩擦阻力。

3. 节能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例如,安装高效节能的推进系统,减少能耗;使用电力替代辅助发动机的功率需求;安装节能型船用设备,如节能灯具、节能电器等。

4. 自动化技术应用:通过船舶自动化控制和监测系统的运用,实现对船舶运行参数的实时监测和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 使用清洁能源:例如,替代传统的化石燃料,使用液化天然气(LNG)或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

6. 垃圾管理和废水处理:严格遵守国际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各类废弃物处理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和专业处理。

7. 有效航线规划:通过优化航线规划,避免或减少长时间的等待和绕航,减少燃料消耗和排放。

8. 人员培训和意识提高:通过船员培训,增强船员对节能环保措施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意识和技能,有效执行相关措施。

八、建筑工地环保监察内容?

1:检查环评、审批文件。

2:检查环保连续夜间施工手续以及公示牌。

3:检查五牌一图中的环境保护牌公示情况。

4:检查现场噪声检测及控制情况。

5:检查建筑垃圾堆放是否产生扬尘、已经扬尘防治处理,建筑垃圾清运路线情况,建筑垃圾存放去向。以及建筑施工产生扬尘、噪声、防治预案等等。

6:进行建筑排污费申报、核实、征收。

7:定时定期进行全面系统的“环保三同时”检查验收。

九、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DL 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目前还有效,未被废止或替代。注意《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的规定: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十、铁路安全监察职责?

第一条 为贯彻《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确保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加挂“××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安全监管办具体管辖范围由铁道部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条 安全监管办主任由各铁路局局长担任。安全监管办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应急管理、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法律事务工作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根据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或职务任免,安全监管办主任、副主任相应进行调整,不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条 安全监管办主任负责安全监管办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组织研究部署本区域内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签发安全监管办重要法律文书和重要文件。

  (四)国家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监管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与其分管业务有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 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管理本安全监管办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关系,统一管理安全监管办文件、安全监管办印章以及行政处罚专用印章。

  (二)负责运输安全执法人员管理,具体包括执法人员资格的初步审查、考核和日常培训,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以及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受理行政处罚案件,对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四)建立健全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参与事故调查,草拟事故认定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负责对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

  (五)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事务。

  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承担安全监管办指定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监管办的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土地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专业领域的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审查及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处罚职责。

  安全监管办各专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 安全监管办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事故相关情况,保证与铁道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单位信息畅通,协调铁路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事故时的具体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工作规则,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督促落实有关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的各项要求。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现场组织、救援指挥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管办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与安全监管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对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许可的文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管理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二)对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组织研究处理有关行政争议案件,对安全监管办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安全监管办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安全监管办发布有关安全监督管理行政事项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名称和专用印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专用章”。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专用章”。安全监管办人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使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证”。行使相关行政处罚职责时,还应当出示铁道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输安全执法证”。

  安全监管办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人员应当具备铁道部统一规定的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时,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和专用罚款票据。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规定,专用罚款票据由铁道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罚款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安全监管办履行法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对其工作条件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办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规则,加强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严格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经安全监管办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铁道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管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铁道部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督促安全监管办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和工作部署。发现安全监管办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办对依法履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职责,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表彰。

  安全监管办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的,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铁道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铁道部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