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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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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

二、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及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三、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变得愈发重要。对于航运公司而言,建立健全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确保船舶运营安全的关键所在。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常面临各种安全隐患,如恶劣天气、船舶设备故障、人为疏忽等,因此航运公司需采取有效措施来提升船舶的安全性。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航运公司为确保船舶安全运行而建立的一套管理体系。该体系涵盖了船舶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船舶设备维护、船员培训、应急预案制定等内容。通过建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风险,保障船舶及船员的安全。

在建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时,航运公司应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范。例如,国际海事组织(IMO)关于船舶安全管理的规定,船级社制定的船舶安全规范等。航运公司可以根据这些标准制定自身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体系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不仅需要航运公司的重视,也需要船员的积极配合。船员作为船舶安全管理的执行者,应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船员的配合是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能否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不仅是符合法规要求的举措,更是保障船舶运营安全的需要。下面我们将围绕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展开论述。

1. 提升船舶安全性

建立完善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可以有效提升船舶的安全性。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操作流程和严格的监督体系,航运公司能够降低船舶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船舶及船员的安全。

2. 防范安全风险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会面临诸多安全风险,如火灾、碰撞、搁浅等。通过建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能够识别、评估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及时制定预防措施,有效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

3. 符合法规标准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使航运公司更好地遵守相关的法规标准。各国对于船舶安全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航运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能够避免因违规而受到处罚。

4. 提升船员素质

船员是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规范的培训计划和严格的考核制度,船员能够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增强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从而有效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结语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是航运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船舶安全运营的基础保障。只有航运公司充分重视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要求,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四、上海知名船舶航运公司有哪些?

跑内河的比较大的有中海中远中谷新良海南泛洋大新华扬子江轮船等等

五、航运公司应当确定什么船舶安全?

航逗公司应当确定运输船舶安全。因为运输船舶大都是成队而行,装载量也很大,做好安全尤为重要。

六、船舶现场监督由谁实施?

船舶现场监督通常由公务员、专业检验人员或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他们负责监督船舶建造、维修、装备和操作工作,确保符合国际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监督员会对船舶设计图纸、工程文件、船体结构、舱口、舵等重要部位进行检查,并用必要的检测手段检验船体的耐久性、电气系统、机械设备以及安全设施等。船舶现场监督是保障船舶运营安全的重要环节,受到各国政府和航运行业的高度重视。

七、航运公司船舶安全与防污谁负责?

航运公司负责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工作,具体责任通常由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这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航运公司需要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这意味着,**航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直接责任人**。

具体而言,航运公司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建立和健全安全与防污染制度**:确保船舶及其设备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以保持良好状态。

2. **制定安全管理策略**:包括对船员的培训、应急准备、事故预防和响应措施等。

3. **遵守国际和国内法规**:如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等。

4. **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的操作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

5. **处理污染事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和清理。

综上,航运公司在整个船舶运营过程中扮演着核心角色,不仅要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还要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八、航运公司海务监督员的职责?

航运公司海务监督员职责:负责公司SMS管理,监督船舶实施SMS,确保公司SMS有效运行。能够胜任远洋、国内船舶交流工作。

九、劳工合同怎么查询真假

劳工合同怎么查询真假

劳工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正规的劳工合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非常重要,因此查询劳工合同的真假是很有必要的。

劳工合同查询方式

要查询劳工合同的真假,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 直接咨询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咨询,询问劳工合同的真实性。
  2. 查询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备案信息:劳动部门通常会对劳工合同进行备案,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查询合同备案信息,以确认合同的真实性。
  3. 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查询: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查询劳工合同的真假。

劳工合同真假鉴别方法

除了查询劳工合同的途径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一些鉴别方法来判断劳工合同的真假。

1.查看合同的格式和内容

劳工合同通常应当符合一定的格式要求,包括合同名称、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如果合同的格式或内容存在明显的问题,可能是假冒的。

2.核实合同上的信息

劳工合同上的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劳动者可以核实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是否准确。

3.核对合同的签署时间和地点

真实的劳工合同应当有确切的签署时间和地点。如果合同上的签署时间或地点模糊不清,可能是个假合同。

4.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如果劳动者担心自己的合同可能是假的,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律师或法律顾问可以对合同进行全面的鉴别,给予合理的意见。

劳工合同的重要性

劳工合同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合法、真实的劳工合同可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首先,劳工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薪酬待遇。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薪酬标准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任意调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劳工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工合同中的条款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则和要求,包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责任,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此外,劳工合同还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劳工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争议,减少纠纷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总结

查询劳工合同的真假是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一环。通过合适的途径查询劳工合同,并通过一些鉴别方法来判断合同的真实性,可以避免因为假合同而导致的劳动争议和纠纷。

劳工合同对劳动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规定了工作内容和薪酬待遇,还约束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了基础。劳动者应当保护好自己的劳工合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怎么查看劳工合同信息

怎么查看劳工合同信息

劳工合同是雇佣关系的法律依据,对于雇员和雇主来说,了解劳工合同的内容至关重要。不仅可以帮助雇员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也可以帮助雇主明确与员工之间的责任和义务。那么,您如何查看劳工合同信息呢?本文将向您介绍几种常用的查看劳工合同信息的方法。

1. 向雇主索取劳工合同副本

作为雇员,您有权向雇主索取自己的劳工合同副本。劳工合同副本是您对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可以帮助您了解具体的工作条件、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等信息。一般情况下,雇主都会在签订劳工合同后向雇员提供合同副本。如果您没有收到合同副本或丢失了合同副本,可以与雇主联系并要求重新提供一份。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有义务在签订合同后向雇员提供副本。

2. 在劳动部门查询劳工合同信息

除了向雇主索取合同副本外,您还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相关渠道查询劳工合同信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劳动部门可能采用不同的信息查询系统,您可以根据自己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进行查询。一般而言,您需要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和与所在公司的相关信息,以便劳动部门能够准确查询到您的劳工合同信息。劳动部门的查询结果通常包含合同的起止日期、薪资水平、工作职责等关键信息。

3. 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如果您希望快速查询劳工合同信息,可以直接联系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咨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员工的劳工合同信息,他们可以帮助您查询到相关的合同信息。在咨询时,您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与所在公司的工作关系,以便人力资源部门能够准确找到您的劳工合同。与劳动部门查询不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通常能够更加及时地提供劳工合同信息,并解答您可能有的疑问。

4. 咨询劳动法律专业人士

劳动法律专业人士对于劳工合同的了解非常深入,他们可以帮助您解读合同条款,并提供更具体的法律解释和建议。如果您对劳工合同的条款存在疑问或不清楚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可以咨询劳动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合同中的条款给出合理的解释和建议。劳动法律专业人士还可以帮助您评估劳工合同的合理性,并指导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

5. 定期更新劳工合同信息

劳工合同是一份动态的文件,随着工作环境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劳工合同的内容也可能需要进行调整。因此,作为雇员,您需要定期更新劳工合同信息。当公司发生变更、工作条件调整或合同到期后,您应与雇主协商进行合同的更新和修订。及时更新劳工合同信息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在工作过程中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总结起来,查看劳工合同信息的方法包括向雇主索取合同副本、在劳动部门查询、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咨询、咨询劳动法律专业人士以及定期更新合同信息。通过这些方法,您可以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工作权益,并与雇主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