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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非法营运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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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非法营运处罚依据?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

(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非法经营,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

(四)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

(五)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服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证件。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当事人责任造成证件逾期的除外。

(六)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共享单车处罚公司依据?

2017年3月3日,成都市交委正式发布《成都市关于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下简称《试行意见》),引导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成都由此成为全国首个发布鼓励共享单车发展试行意见的城市。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注意到,《试行意见》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全体市民,而不仅仅是使用者,要爱护共享单车和停放设施等公私财物,且对蓄意破坏、盗窃共享单车等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鼓励共享单车企业为使用者购买保险并先行赔付的条款未最后进入《试行意见》之中。

1、市民若违法违规应自觉受罚

《征求意见稿》侧重于对使用者进行约束,《试行意见》则修改为对全体市民的约束,且增加一条:市民应爱护共享单车和停放设施等公私财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共享单车处罚运营公司依据?

因为市区的共享单车投放量越来越大,乱停放现象也越来越多,这一消息公布后,随即引发广大市民关注。这意味着,用户乱停放要罚共享单车公司吗?

依据是新实施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未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公司名称处罚依据?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其它集团公司名义的,由工商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工商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倒车处罚依据?

违反倒车规定的,处以 100 元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六、部门文件作为处罚依据

随着社会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发展,部门文件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部门文件被作为处罚依据,给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讨论。

部门文件的法律效力

部门文件是指由政府机关、部门发布的具有一定约束力和规范性的文件,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工具。一般来说,部门文件不具备立法效力,不能单独设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但在具体行政管理活动中,可以作为解释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和规范行政行为的指导性文件。

在行政执法中,部门文件往往被用来补充和细化法律规定,弥补法律的盲区和不足,对于保障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具有积极作用。然而,部门文件的法律效力并非没有限制,其约束力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不能取代法律地位。

部门文件作为处罚依据的争议

部门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一方面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操作指南和规范,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和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过度依赖部门文件可能引发行政执法不确定性、主观裁量过大等问题,容易导致执法主体滥用职权、违法乱纪。

在实际执法中,部门文件如何适用、如何与法律规定相协调、如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针对部门文件作为处罚依据的争议,有必要探讨和建立相关的规范和制度,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条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规范部门文件运用的建议

  • 明确部门文件的法律效力,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能单独设立处罚依据;
  • 强化部门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滥用职权;
  • 加强部门文件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 推动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和完善,减少对部门文件的依赖,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总之,在行政执法中,部门文件作为处罚依据应当在法治框架下合理运用,不得越权滥用,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只有通过规范和监督,才能有效解决部门文件在执法实践中可能引发的问题,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七、油烟污染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八、钓鱼的处罚依据?

各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环保和水源的管理需要,分别制定出了有关的禁钓规定。这些规定属于地方法规,对违规者进行处罚时,可以依据地方法规进行处罚。

九、烈性犬处罚依据?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异地经营处罚依据?

异地经营应当在经营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没有注册登记的,由当地工商部门按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异地办公怎么解决?公司异地办公是工商局所不允许的,所以一经发现会有很严厉的处罚,一般罚款会在两至五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