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路职工因工致残待遇如何确定?
铁路职工工伤,也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武汉船舶工业公司待遇如何?
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待遇还是相当不错的。
根据网友分享统计;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平均工资为5407元/月,其中37%的工资收入位于区间5000-6000元/月,37%的工资收入位于区间6000-7000元/月。
据分析数据统计,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年终奖平均11000元。
三、中远船舶公司待遇?
中远船务平均工资为13040元/月,其中33%的工资收入位于区间6000-9000元/月,22%的工资收入位于区间9000-12000元/月。据分析数据统计,中远船务年终奖平均9141元。
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工资收入 月薪:4300元 年终奖:20000元 五险一金 有社会保险(5险) 住房公积金:不清楚 上班时间 基本准时下班 周六周天轮班
四、安徽智飞公司职工待遇如何?
安徽智飞待遇的话,在行业内属于中等水平,其中研发人员分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员工的话年薪在20万左右,二级员工年薪在15万左右,三级员工年薪在12万左右,另外办公室文员的话年薪在8万元左右,财务人员年薪在10万元左右,整个公司的话会对需要住宿的员工提供集体宿舍。
五、卫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待遇如何?
卫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待遇很好,工资8000-10000元,有年终奖。
公司主要从事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船员服务;船舶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自有房屋租赁;船舶备件和物料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并提供相关配套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待遇如何?
上海船厂好像在崇明的。
工资3000左右吧,好好干有机会的
七、农行职工待遇如何?
农行职工待遇较好。因为农行是国有大型银行,其薪资待遇和福利都比较优厚。此外,农行还有完善的培训体系和晋升机制,有许多晋升的机会。农行职工工资待遇方面,一般都比市场平均水平高。而且农行还有年终奖、五险一金等福利待遇。此外,在农行工作还有学历提升和岗位晋升等发展机会,这些都能让职员们获得更好的待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农行职工待遇较好,但也要看具体岗位的要求及业绩表现。对于部分岗位,比如客服岗位等,客户服务能力也是考核的必要因素。因此,个人能力的提升是获得更好待遇的前提条件,必须在职工日常工作中持续积累。
八、船舶检验师待遇如何?
100多单业务,一年?要是真的话,那我估计也没有多少赚的了,多少钱一单就不告诉你了,商业机密,但要是真就100多单一年的话,我估计你们年工资在3,4W左右就很不错很不错了哦,这个行业好的,一个月就有1,2W的收入,很正常的。
。。。还是比较乐观的这个行业。九、中国船舶青岛公司待遇?
中国船舶青岛公司的待遇不同的岗位待遇是不一样的,如果是中国船舶,青岛公司的船员那待遇不错,每个月的基本工资是8000美金,是的,中国船舶青岛公司的船员发工资的时候,打的都是美金,直接打到账户里面,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还有补贴,每个月的补贴大约2000美金左右。
十、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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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7070号裁定中对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问题亦进行了明确,最高法院认为,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可参阅下面最高法院判例:
王小玉1966年4月4日出生,1989年8月从电力学校毕业分配至山西某供电公司,先后在校表工、自动化工、计量资产岗位工作。
1995年6月24日,供电公司与王小玉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从1995年6月24日起至2005年6月24日止;工作内容: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生产岗位工作。
2005年6月25日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同上一期,续订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从2005年6月25日起至退休止。
2016年3月25日,省人社厅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审核王小玉从2016年3月起办理退休手续。
员工:我是女干部,坚决不同意50岁退休!
王小玉起诉称,1989年8月我从电力学校毕业分配至供电公司工作,是干部身份。2016年3月25日,省人社厅认定我属于企业女职工,按"生产岗位"审核我从2016年3月起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是错误的,应当按国策执行,以档案确定身份。
人社厅:你是生产岗位,就得按50岁退休!
人社厅答辩:根据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应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尤其是《劳动法》颁布后,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
王小玉属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女职工退休,根据其所在单位上报的《关于王小玉同志退休年龄的认定报告》,明确所在岗位系生产岗,我厅在其年满50周岁对其审批退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正确。
中院:退休时所在岗位是生产岗位,是女工人,当然按50岁退休!
太原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实施后,以前企业职工按身份管理的模式已经被劳动合同制管理取代,根据100号文件"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以及山西省劳动厅晋劳关字【1995】195号规定,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后,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应以其现在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结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下称104号通知)规定,企业干部,女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企业工人,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即:在管理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干部退休年龄和条件执行;在生产岗位的,按照104号通知规定的原工人退休的年龄和条件执行。
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即《劳动法》颁布后,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
本案中王小玉从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女工人。其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退休,即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人社厅审核原告年满50周岁退休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合法有效。王小玉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退休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应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山西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及晋政办发[1994]100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其中“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的,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本案中,王小玉退休之前在生产技能岗位工作,省人社厅按工人的退休条件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合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小玉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条件执行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结合王小玉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主要对王小玉应当以身份性质办理退休还是以工作岗位性质办理退休问题进行审查。
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69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要按照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现工作岗位”是指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不再保留原固定身份。如原身份是干部,现到工人岗位工作的,按工人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原身份是工人,现到管理岗位工作的,按干部的退休、退职条件执行。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100号)第六条规定,要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职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因此,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工作岗位分为工人岗位和管理岗位。
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王小玉自1989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生产技能岗位相关工作,系工人岗位,应当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因此,按照工人的退休标准进行审核、批准退休并无不当。
综上,最高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做出裁定:驳回王小玉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