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全文?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借鉴境内外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本准则所阐述的精神,改善公司治理。上市公司章程及与治理相关的文件,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鼓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特点,探索和丰富公司治理实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上市公司治理应当健全、有效、透明,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
第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
第五条 在上市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上市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把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治理活动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
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及其他证券基金期货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本准则规定,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上市公司加强自律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自律组织,可以对上市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估,促进其不断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权利
第七条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应当依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
第八条 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办法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规范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上市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选任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提名、选任程序,保障董事选任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二节 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三节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上市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五节 独立董事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不得与其所受聘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第六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四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监事选任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监事会会议参照本准则对董事、董事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上市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外部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鼓励上市公司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制度中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节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五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三节 薪酬与激励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作为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上市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第一节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
第六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六十四条 控股股东提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市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上市公司在过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第六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第七十条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三节 关联交易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七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七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七章 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十八条 鼓励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的管理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管的其他投资主体等机构投资者,通过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
第七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荐董事、监事人选,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十条 鼓励机构投资者公开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与原则、表决权行使的策略、股东权利行使的情况及效果。
第八十一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为上市公司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法律、审计等专业服务时,应当积极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状况,促进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注重了解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状况。
第八十二条 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持股行权等方式多渠道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章 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与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机会和途径依法获得救济。
第八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员工权益保护,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与员工多元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听取员工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当在社区福利、救灾助困、公益事业等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上市公司结对帮扶贫困县或者贫困村,主动对接、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培养人才、促进就业。
第九章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第八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九十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上市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一条 鼓励上市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九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九十三条 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第九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并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上市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第九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定期分析公司治理状况,制定改进公司治理的计划和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依法对相关上市公司治理安排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除适用境外注册地法律法规的事项外,公司治理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同时废止。
二、制造业研发费账务处理准则?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费不得资本化,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全部符合准则规定的确认无形资产五个条件的,可以资本化,转入无形资产核算管理。
三、新财务准则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的规定?
年报披露时间一般在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一般在正式披羡罩露前一段时间会进行预披露,这个没有强制性规定。除了年报,上市公司还需要披露1季报、半年报、3季报;这里半年报的披露时间在每年7月1日至8月30日。
补充资料:
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财报,那么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1季报末在4月30日前披露,交易所将从5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扩展资料:
一、年报预报披露规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进行年报时候,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出现亏损、扭转为盈或者净利润比上一年下降或者上涨50%的情况,应该在本年度结束后的1月31日进行业绩预告。没有上面的三种情况,可以不进行年报的预告披露。 对于深圳交易所的主板市场,在净利润为负、扭亏为盈、实现盈利并且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出现增长或者下降50%的情况、期末净资产为负以及年度营收低于1千万元,应该进行业绩预告,年报预告应在次年的1月31日前。
对于中小板市场,年报应该3-4月份进行披露的,在2月底完成年报披露业绩快报;年报披露在3月份之前的,不进行业绩快报披露;创业板中,在3-4月进行年报披露的,也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二、上市公司一定要出业绩预告吗?
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当沪深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时需要进行业绩预告。
而如果上市公司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本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三、业绩预告披露的时间规定为:
一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前;
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前;
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前;
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前。
业绩预告有没派或两种方式:业绩预告和枯伍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主要对于当前公司的净利润情况加以预告,业绩快报更为详细一些
四、新租赁准则原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三)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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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租赁的分类
第四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条 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经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四)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第八条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第九条 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第十条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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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第十二条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十三条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第十五条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七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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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第十九条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第二十条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第二十一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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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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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九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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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第三十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第三十一条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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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列报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与融资租赁相关的长期应付款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差额,分别长期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示。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以及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
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以及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二)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第三十八条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应当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五、新租赁准则讲解?
新租赁准则,
一、规定不适用准则的范围不同
新准则不适用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这种情况,而旧准则中则没有考虑。另外;旧准则不适用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但新准则中未提及。
二、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不同
旧准则的会计处理是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而新准则的会计处理则是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不伺
旧准则中规定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的融资收入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但在新准则中规定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的融资收入。
六、鑫阳船舶有限公司:引领船舶制造业的新标杆
在全球化的今天,船舶制造业正在经历着快速的变革和发展。在这股浪潮中,鑫阳船舶有限公司作为行业的新兴力量,凭借其卓越的技术和服务水平,逐渐崭露头角。本文将深入探讨鑫阳船舶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核心竞争力以及在船舶制造业中的重要地位。
一、鑫阳船舶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鑫阳船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总部位于中国沿海城市,是一家综合性船舶制造企业。经过多年的努力,鑫阳船舶已经发展成为一家具备现代化生产设施和雄厚技术力量的企业。其产品涵盖了各型民用船舶、货船、油轮、以及特种船舶等多个领域。
从创立之初,鑫阳船舶便秉持“创新、品质、服务”的企业理念,通过技术引进与自主研发相结合,逐步提升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2010年,鑫阳船舶首次获得了国际海事组织(IMO)认证,标志着其在国际市场上的认可度大幅提升。
二、核心竞争力分析
鑫阳船舶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主要得益于其以下几个核心竞争力:
- 技术创新:公司设立了专门的研发部门,致力于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在船舶设计、建造工艺以及材料使用上保持行业领先。
- 灵活的生产能力:鑫阳船舶拥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和先进的生产设备,能够根据客户需求实现个性化定制,缩短交货周期。
- 完善的售后服务:鑫阳船舶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客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提升客户满意度。
- 环保意识:公司注重环保技术的应用,努力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推动绿色船舶的研发与生产。
三、鑫阳船舶在行业中的地位
随着全球航运业的不断发展,需求日益增长,鑫阳船舶有限公司凭借其优秀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逐渐在国内外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声誉。公司不仅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还参与了多项国家和地方的船舶产业发展规划。
近年来,鑫阳船舶成功承接了多项大型船舶建设项目,如客滚船、散货船等,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赞誉。通过与国内外知名航运公司合作,鑫阳船舶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国际业务占比逐年提升,已形成了良好的国际市场布局。
四、未来展望
展望未来,鑫阳船舶有限公司将继续以技术创新为核心驱动力,深耕船舶制造行业。
公司计划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 加大科研投入,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力争在未来五年内推出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船舶。
- 深化国际合作,拓展全球市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项目,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
- 持续改善生产工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益,确保产品竞争力。
- 加强环保技术的研究与推广,推动绿色船舶的开发与应用,树立企业的社会责任形象。
五、结语
综上所述,鑫阳船舶有限公司凭借其卓越的技术、灵活的制造体系和完善的服务,在船舶制造业中树立了新的标杆。未来,鑫阳船舶将继续秉承创新理念,努力拓展更广泛的市场。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文,您能对鑫阳船舶有限公司有更深入的了解,也可以帮助您在未来的商业决策中获得新的思路与灵感。
七、长兴岛船舶配套园:为船舶制造业注入新活力
在中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船舶制造业作为重要的重工业之一,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需求的提升,长兴岛船舶配套园应运而生,并迅速成为船舶制造业的新兴高地。本文将深入探讨长兴岛船舶配套园的发展背景、核心功能、以及其对行业的影响。
一、长兴岛的地理与经济背景
长兴岛位于中国上海市南部,地理位置优越,距市中心仅约30公里。作为长江入海口的重要一部分,这里不仅有丰富的水资源,还有便捷的交通网络。随着上海市政府的产业转型规划,长兴岛逐渐发展成为高端制造业集聚区,特别是在船舶制造和海洋工程领域,展现出巨大的潜力。
二、长兴岛船舶配套园的建设背景
为了推动船舶制造业的持续发展,长兴岛船舶配套园于2010年成立。该园区的建设旨在解决船舶制造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辅助配套服务,包括:
- 零部件生产:为主要船舶制造商提供高质量的零配件。
- 设备服务:提供最先进的设备设施,满足生产需要。
- 技术支持:打造技术研发中心,为船舶制造提供专业支持。
三、船舶配套园的核心功能
长兴岛船舶配套园定位为一站式服务平台,旨在为船舶制造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具体功能包括:
- 供应链整合:通过集中管理和协调,优化供应链各环节,提高整体效率。
- 科技创新:与多所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合作,推动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
- 市场服务: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增强竞争力。
四、长兴岛船舶配套园的产业结构
长兴岛船舶配套园的产业结构多样化,主要包括:
- 多个船舶制造企业:吸引了国内外诸多知名的船舶制造公司入驻。
- 专业服务公司:提供如设计、咨询、检验等配套服务企业。
- 科研机构:与企业联手开展技术研发项目,推动技术进步。
五、长兴岛船舶配套园的发展成就
自建立以来,长兴岛船舶配套园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经济贡献:园区内企业年度产值持续增长,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 就业机会:为周边地区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促进了居民收入的提升。
- 技术提升:推动船舶制造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提高了国际竞争力。
六、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展望
虽然长兴岛船舶配套园的发展势头良好,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如市场竞争加剧、技术更新速度快等。未来,园区将继续推进以下策略:
- 加强国际合作:引入更多国际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提升整体竞争力。
- 推广绿色制造:推动可持续发展理念,实施绿色生产工艺。
- 优化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和升级产业结构,实现高质量发展。
七、总结
长兴岛船舶配套园不仅是船舶制造业的重要基地,更是推动经济转型与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通过持续的发展与创新,长兴岛将为全球船舶制造产业带来更多的机遇与挑战。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篇文章,您能对长兴岛船舶配套园有更深入的了解,而这些信息也能为您在船舶制造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帮助。
八、江苏长昌东海船舶:引领船舶制造业的新标杆
引言
在中国的造船行业中,江苏长昌东海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昌东海”)凭借其强大的技术实力和市场竞争优势,已成为行业内的重要参与者。这篇文章将深入探讨长昌东海的发展历程、技术创新、产品种类及其在国际市场中的影响力。
公司概况
江苏长昌东海船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位于中国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司致力于高品质船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产品涵盖散货船、油轮、集装箱船等多种类型。通过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公司逐渐建立起了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团队,推动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发展历程
长昌东海的成长历程可以概括为几个重要阶段:
- 2001年:公司成立,开始小规模生产。
- 2005年: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 2010年:引进先进的造船设备和技术,扩展生产能力。
- 2015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标志着技术创新能力得到认可。
- 2020年:成功进入国际市场,和多个国家的船运公司达成合作。
技术创新
作为一家现代化的船舶制造企业,长昌东海始终将技术创新视为发展的核心动力。公司在研发方面不遗余力,尤其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显著进展:
- 环保技术:开发低噪音、低排放的船舶设计,以符合越来越严格的国际环保标准。
- 智能制造:引进大数据和智能化的生产线,提升了生产效率和精度。
- 材料研发:采用高强度、轻量化的材料,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航行性能。
产品种类
长昌东海的产品涵盖多种船型,主要包括:
- 散货船:适用于运输各种大型散装货物,具有出色的载重能力。
- 油轮:经过特殊设计,可安全高效地运输各种类型的油品。
- 集装箱船:专为大宗货物运输设计,具备较高的运输效率。
- 特种船舶:根据客户需求,定制设计满足特定功能的船舶。
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长昌东海在国内市场取得成功的同时,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通过参与国际展会、加强与国外船公司和代理商的合作,企业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长昌东海与多个国家的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拓展了其全球业务网络。
未来发展方向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变化的行业需求,长昌东海立志于继续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以适应全球船舶市场的要求。未来的发展方向包括:
- 持续研发:加大研发投入,开发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 绿色制造:推进环保船舶的研发,助力全球绿色航运。
- 国际化战略:加速国际市场布局,争取更多海外订单。
结论
江苏长昌东海船舶以其技术创新、优质产品和国际化视野,正在逐渐成为船舶制造业的新标杆。面向未来,长昌东海将继续发挥自身优势,抓住机遇,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希望通过以上内容,您能更好地理解江苏长昌东海船舶的发展历程、技术优势及其在全球船舶制造业中的重要角色。
九、2021会计按新准则考还是旧准则?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路线图,所有非上市银行(主要为中小银行)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我们正在按照财政部要求稳步推进中。”12月4日,一家北方的城商行人士说。此时距离大限还有不到一个月,留给中小银行调整适用新准则的时间不多。
“今年8月,银行业协会对700余家中小银行、村镇银行进行了问卷调查,94%的受调查机构已着手开展新准则的转换工作,但是各机构的进展存在较大差异。”中国银行业协会总监、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艾亚萍告诉经济观察报。
十、2020制造业上市公司数量?
截止2020年6月30日,中国A股上市公司共计有3865家(包含科创板上市公司),其中制造业上市公司2439家,占比63.10%,同比2019年同期占比略有提升;装备制造业企业2102家,占制造业上市公司的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