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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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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二、船舶设计行业?

最近几年造船业快要处于饱和状态了,现在造船行业人才很缺.特别是设计人员与高级的技术人员的。这个行业工作很辛苦。管理方面的人才也很需要的。

发展来看的话,中国的造船业相对来说没有韩国、日本的效率高。现在中国的造船行业处于发展阶段,还没有进入技术阶段.

三、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

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是指组织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它对于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优化流程、提高产品质量至关重要。一个合理、科学的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能够有效地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并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制定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制定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能够使企业有条不紊地进行质量管理工作,明确各项管理要求和流程,增强组织对质量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优化质量管理流程:通过制定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企业能够深入分析和优化质量管理流程,提高流程的透明度、高效性和可控性。
  3. 提高产品质量: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有利于规范产品设计、生产和验收等各个环节,减少缺陷和质量问题的发生,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4. 满足质量管理要求: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是企业实施和满足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要求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获得质量认证和认可的重要依据。

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制定步骤

制定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过程需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明确制定目标

在制定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之前,企业需要明确制定目标。目标的制定需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同时也要与企业的整体战略目标相一致。

第二步:制定管理流程

根据目标的制定,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流程。管理流程包括各项管理要求、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目的是为了使质量管理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第三步:制定工作细则

工作细则是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具体操作规范,它包括各项操作指导、工作标准、文件模板等。工作细则需要具体明确每个环节的要求和实施方法,以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步:组织实施与监控

实施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需要组织好相关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并通过监控手段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监控结果可以为后续的持续改进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步:持续改进

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企业需要不断总结和反思,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持续改进是确保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

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完整的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应该包括以下重要组成部分:

  • 管理目标和原则:明确制定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为后续的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 质量管理流程:包括不同管理环节和各项管理要求的具体流程,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流程化和可控性。
  • 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 工作细则和标准:具体操作指导、工作要求和评价标准等,为质量管理工作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
  • 组织实施与监控:明确质量管理方案的组织实施方式和监控方法,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 持续改进措施:包括问题发现和改进措施,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总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是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优化流程、改进产品质量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制定一个合理、科学的质量管理条例实施方案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四、船舶设计节能原则?

节能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规定:

一、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

四、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

五、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全面推进。

六、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

五、房屋装修质量管理条例?

知道每一关能够保质保量才能达到装修的效果,达到应该达到的理想效果

六、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质量管理条例是指: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分总则、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等。

八、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20年1月2日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食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盐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盐质量安全知识。

第六条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七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第九条 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第十条 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食盐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二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

食盐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召回的食盐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四条 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质量安全抽样检验的频次,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发现食盐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盐质量安全风险。

第十七条 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不得对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并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应急救援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公布工作,及时准确公布食盐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盐质量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盐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十九条 违法生产经营食盐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食盐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食盐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九、建筑质量验收管理条例?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十、船舶设计类职业?

舟山目前有两个设计院,欣海设计院(小型船舶),万达设计院(各种船舶设计)。但是舟山的船舶设计院很一般。船舶设计的费用还是需要支付的,多跑几家船舶设计院,造出来的好船才能更好的为你创造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