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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标准工时,标准工时制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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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标准工时,标准工时制有什么要求?

标准工时是标准的工作时间,也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的,一般都是8个小时每个班的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以上的就不属于标准工作的时间了。标准工时的要求就是上满8个小时,超于8小时或低于8小时的都不算是标准工时了,超时的话要算为加班时间。

二、什么是标准工时及标准工时制有什么要求?

  标准工时制  这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编辑本段标准工时制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编辑本段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编辑本段综合计算工时制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编辑本段不定时工作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编辑本段不定时工作制特点  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此类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这个特点使得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员工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因此只有不定时工作制可以做到最为灵活的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有效减少成本。  编辑本段三种工时制度比较  为了能直观的区分以上三种工时制度,现以下列表格做综合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比较表 种类 标准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 性质 工作时间定工作量 工作时间定工作量 直接确定工作量 范围 一般劳动者 特定的三类人员 特定的三类人员 内容 8h/天,40h/周 一个周期内平均 无固定时间要求 8h/天,40h/周 要求 不需要批准 需劳动部门批准 需劳动部门批准 加班 工作时间超过标 一个周期内超过 一般不存在加班, 准时间就是加班, 总标准工作时间 只有法定节节假 休息日、法定节 就属于加班;节 日安排工作才算 假日安排工作也 假日安排工作也 加班 是加班 是加班  编辑本段工作制的风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风险 1、企业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否则,即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发生争议,也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企业的用工成本就增大。 企业如何进行审批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需要到劳动行政部门去了解具体情况,或是致电12333劳动热线咨询。 2、实行以上两种工时制度的职工加班费的支付问题 一般情况下,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只会在一定周期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是,才会存在,且只能以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天或某周来看是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但也不以加班来看。同样在法定节假日工作还是视为加班,按法定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但是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而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实行以上两类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如果未适当安排员工休息,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三、工程竣工时有什么验收标准?

工程竣工时有什么验收标准?

1、土建工程验收标准

凡生产性工程、辅助公用设施及生活设施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说明书、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各项要求,在工程内容上按规定全部施工完毕,不留尾巴。即对生产性工程要求室内全部做完,室外明沟勒脚、踏步斜道全部做,内外粉刷完毕;建筑物、构筑物周围2m以内场地平整、障碍物清除,道路及下水道畅通。对生活设施和职工住宅除上述要求外,还要求水通、电通、道路通。

2、安装工程验收标准

按照设计要求的施工项目内容、技术质量要求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各道工序全部保质保量施工完毕,不留尾巴。即工艺、燃料、热力等各种管道已做好清洗、试压、吹扫、油漆、保温等工作,各项设备、电气、空调、仪表、通讯等工程项目全部安装结束,经过单机、联动无负穑及投料试车,全部符合安装技术的质量要求,具备形成设计能力的条件。

3、人防工程验收标准

凡有人防工程或结合建设的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并要求:按工程等级安装好防护密闭门;室外通道在人防密闭门外的部位增设防护门进、排风等孔口,设备安装完毕。目前没有设备的,做好基础和预埋件,具备有设备以后即能安装的条件;应做到内部粉饰完工;内部照明设备安装完毕,并可通电;工程无漏水,回填土结束;通道畅通等。

4、大型管道工程验收标准

大型管道工程(包括铸铁管和钢管)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格、验收规范全部(或分段)按质量敷设施工完毕和竣工,泵验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达到合格,管道内部垃圾要清除,输油管道、自来水管道还要经过清洗和消毒,输气管道还要经过通气换气。

在施工前,对管道材质用防腐层(内壁及外壁)要根据规定标准进行验收,钢管要注意焊接质量,并加以评定和验收。对设计中选定的闸阀产品质量要慎重检验。地下管道施工后,对覆地要求分层夯实,确保道路质量。

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是什么?

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完成。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知识拓展

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有那些?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配套、辅助工程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设计规范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4、检查概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5、检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情况;

6、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精测网复测是否完成、复测成果和相关资料是否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准确;

8、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备。

四、江苏南通的船舶设计公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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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际工时和标准工时公式?

标准工时=正常工时X(1+宽放率);

宽放率=(标准工时-实测工时)/实测工时*100%=管理宽放率+生理宽放率+疲劳宽放率;

六、标准工时对比综合工时劣势?

员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面注明,是标准工时,还是综合工时。标准工时,指的是每天上班,每天工作八个小时,相比较综合工时的劣势,是工作时间固定,而综合工时指的是,员工可以集中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完成工时任务,员工就可以休息

七、标准工时定义?

标准工时制定义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

补充: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八、最低工时标准?

国家规定的标准的一个月工时是176小时。劳动法规定:一周40个小时,一个月176个小时。超过这个标准就是加班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超过这个时间的都是加班,法定节假日也应该休息。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 。

九、生产工时标准?

标准工时=观测时间*评比系数*(1+宽放率)=正常时间*(1+宽放率)

观测时间:是实际观测得到的工时值的平均,而观测时间由于受到作业者熟练度、工作意愿、情绪等的影响,并能代表真实的情况,故此应加以修正,乘上一定的评价系数,求得实际时间作为标准时间的主体,而实际时间应考虑一定的宽放,作为疲劳、等待、喝水、上厕所等必须要项的预备,这样才得到标准时间。

十、标准工时单位?

一)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二)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三)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四)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