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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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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二、休闲渔业船舶属于渔业船舶吗?

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供游客在海上从事垂钓、捕捞、采集等非生产性捕捞活动动的经营性渔业船舶。

而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综上所述,休闲渔业船舶不属于渔业船舶。

三、船舶登记表

船舶登记表是船舶所有权和身份证明的重要文件,也是海事管理部门监管船舶运营的有效工具。船舶所有者需要准确填写和提交船舶登记表,以确保船舶的合法运营和安全管理。本文将详细介绍船舶登记表的内容、填写要点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船舶登记表的内容

船舶登记表包含了大量关于船舶的基本信息和所有权情况。一般而言,船舶登记表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船舶名称、船舶类型、国籍、呼号、船旗国等基本信息;
  • 船舶所有者信息:包括所有者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 船舶技术参数:包括吨位、尺寸、主机型号等技术参数;
  • 船级社信息:包括船级社名称、证书号码等信息;
  • 其他相关信息:如船舶的航行区域、船舶证书情况等。

船舶登记表的填写要点

填写船舶登记表时,船舶所有者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要点,以确保填写准确完整:

  • 核实船舶信息:在填写船舶基本信息时,应仔细核对船舶的相关证件和技术参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 准确填写所有者信息:所有者信息是联系沟通的重要依据,务必填写准确联系方式和地址;
  • 关注船级社要求:根据船级社的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确保船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 详细记录其他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也不容忽视,应当全面记录相关信息,以便海事管理部门监管和查询。

船舶登记表的相关注意事项

在填写和提交船舶登记表时,船舶所有者还需注意以下一些事项,以避免因错误或遗漏导致后续问题的发生:

  • 准确性:填写信息需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或漏报关键信息;
  • 完整性:表格填写需完整,不得有漏填现象,确保各项信息齐全;
  • 规范性:填写要符合规范格式,不得有乱码或格式错误,以免造成误解;
  • 时效性:登记表需按时提交,确保手续及时合法办理,避免因逾期产生问题。

总的来说,船舶登记表是船舶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填写要准确完整,注意事项要仔细遵守,以确保船舶合法安全运营。船舶所有者在填写登记表时应认真对待,如有疑问可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避免因错误填写而影响船舶运营。

四、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是规范我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的法规,是保障船舶安全、稳定、有序运行的重要制度之一。船舶在中国水域航行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船舶登记管理条例就是其中之一。

船舶登记的重要性

船舶登记是船舶所有权、船舶身份、船舶权利和船舶债务的确认和记录,是船舶法律地位和法益的表现。船舶登记管理条例旨在建立健全船舶登记体系,保障船舶法律权益,维护海事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内容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包括船舶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登记证书、登记登记簿等内容。其中,船舶登记的申请条件是指符合哪些条件的船舶可以进行登记,登记程序是指船舶登记的具体操作程序,登记证书是登记成功后所颁发的有效文书,登记登记簿是记录所有登记船舶信息的资料。

船舶登记的程序和流程

船舶登记程序主要包括登记申请、资料提交、审核审批、颁发登记证书等环节。船舶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核,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船舶法律地位的真实性。

船舶登记证书的作用

船舶登记证书是船舶合法身份的证明,也是船舶通行各国港口的必备文件。持有有效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具有合法航行权利,也方便船舶在国际航行中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的完善与守法意识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船舶登记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条例内容,适应船舶发展的需要,保障船舶安全稳定运行。同时,船舶所有者和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确保船舶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结语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船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管理制度。在未来,我们需要更加注重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促进船舶安全、船舶经济发展,推动船舶行业向着更加规范、高效、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五、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对于船舶所有权和登记手续等方面的规定非常重要。船舶登记是每一艘船舶都必须完成的手续,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则是指导和规范这一过程的关键文件。

船舶登记的背景

船舶登记是指将船舶的所有权信息、技术信息及其他重要信息登记在船舶登记簿上,以确保船舶的合法权益和安全管理。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作为一项制度性文件,旨在明确登记的具体流程和标准,保障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内容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登记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 登记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 登记信息的变更和更新
  • 登记记录的保存和管理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将上述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确保每一项登记手续都能依法依规完成,为船舶的合法运营提供保障。

船舶登记的重要性

船舶登记不仅是一项法律规定,更是船舶合法所有权的象征和保障。完成船舶登记手续后,船舶所有人可以合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并能够依法在各类业务活动中进行操作。

在国际航运领域,船舶登记更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符合国际航运标准的船舶登记将使船舶在国际航运市场上更具竞争力,为船东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

船舶登记的程序

根据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规定,完成船舶登记手续通常需要以下步骤:

  1. 准备登记所需的各类材料
  2. 向相关登记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3. 经过审查和核验,领取登记证书
  4. 办理登记信息的变更和更新手续

每一步都需要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总结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是船舶登记工作中的重要文件,对于规范船舶登记流程、保障船舶所有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船舶所有人和从业人员都应当熟悉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船舶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船舶运营提供法律保障和良好的运营环境。

六、船舶登记制度有哪些?

中国的船舶登记目前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的形式,由设置在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船舶登记业务,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舶登记法规的研究、制定、修改及政策管理,并对下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不具体承办登记发话业务。中国海亨局所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共一千多个单位被确定为船舶登记机关。

主管机关在授权各登记机关时对其船舶登记的权限从所登记船舶的航区、船舶大小等方面作了限制。

航区限制分为国际航行船舶、航行港澳线船舶、国内航行海船、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船舶大小限制如50总吨以下、200总吨以下等。一千多个登记机关中绝大多数是仅限于办理内河船舶的登记,23个单位被授权准予办理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

七、船舶抵押登记周转使用要重新登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船舶抵押权设立、转移、变更和注销等都需要进行登记。对于船舶抵押登记周转使用,是否需要重新登记取决于具体情况。

如果船舶抵押权在周转使用过程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发生变化,那么不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如果抵押权人、抵押人或者抵押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权转移给新的承转人,那么就需要重新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

总之,在船舶抵押权周转使用过程中,建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咨询,了解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

八、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和调整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九条(指标来源)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批权限)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司法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休闲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应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指标申请)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请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二条(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 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三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标志的样式及悬挂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捕捞许可证申请)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它场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内陆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附件),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应实施捕捞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并行制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单航次作业时间及航行作业水域等安全作业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六条(伏季休渔)伏季休渔期间,休闲渔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休闲渔业: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渔业船舶搭载乘客在船上开展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渔业文化欣赏和其它渔业相关休闲体验活动。

渔业船舶: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休闲渔船管理,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九、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证书登记是不是不能用个人名义登记?

所有权是以公司名义登记的,国籍证书是以船舶名称登记。

十、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以下是我的回答,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相关办法进行登记。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则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则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而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则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登记内容、程序、要求等,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相关法规。在实际操作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咨询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港监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