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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定员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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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定员什么意思?

船舶定员是指船上可以承载的人数的限制。这个限制是由船舶的设计特点、驾驶员的技能和装备决定的。船舶定员数量严格控制是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承载人数过多会导致船只倾覆,从而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

在航行中,船长需要按照定员限制确保船上的人员数量合规,如有超员情况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因此,船舶定员不仅是船舶驾驶员的职责之一,也是大家共同负担的责任。

二、国企实行定编定岗定员依据?

国企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的依据通常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的。具体依据可能包括: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出台的有关国有企业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以及人事管理办法等文件,对国企的编制、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等进行详细规定。2. 企业实际需求: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确保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3. 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需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配置情况,合理确定编制和岗位数量,确保企业的运行效率和效益最大化。4. 财务预算和成本控制:根据企业的财务预算和成本控制的要求,合理制定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5. 相关指导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可能会制定编制和岗位设置的标准、规范和指南等文件,作为国企制定编制方案的参考依据。

三、污水厂定员有什么依据吗?

没有什么依据,我们建了不少的污水处理厂,一般都是我们建议厂方人数。

根据规模大小,大的人就多点。小的人就少点。但是再小的厂一般我们也建议至少三班倒,每班2人(以保证安全),另配备一个技术员和一个厂长。大点的话呢就是尽量每个工艺段或者操作段安排1个人,另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再分配2~3个人来辅助各工艺段人员操作。如果是单独的污水厂,还需配备相应的电工,维修工,保洁等。如果厂内涉及到有毒物质的话,需单独安排双人双锁制。我能想到的就是这些了 。希望可以帮到你

四、船舶舾装的分类依据?

这要看类型是民用船舶还是军舰,如果是军舰的话除了通常的动力、操控、锚机、舵机。航海雷达、导航系统之外,还有武器系统,电子对抗系统,武器雷达系统、作战指挥系统等。

就拿战列舰来说,二战时期的战列舰舾装的过程包括了雷达、蒸汽管道、蒸汽轮机、锅炉、弹药库、射击指挥系统、防空指挥系统、主炮及主炮塔、水上飞机弹射装置,副炮及防空火炮的安装以及弹药库等等。

五、船舶非法营运处罚依据?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

(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非法经营,按本条(二)项规定处理。

(四)持涂改、伪造或者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经营,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者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证机关处理。

(五)持逾期《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服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补办证件。因不可抗拒力或者非当事人责任造成证件逾期的除外。

(六)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营运船舶超越核定范围从事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船舶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船舶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

  本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各港务(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的港务监督实施。

  第四条适用本规则的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出示。《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存一年。《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务(航)监督机关核发。

  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七、船舶超载海事处理依据?

您好,船舶超载海事处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际海上安全法规: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了《国际航行安全规则》(COLREGs)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对船舶超载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2.国际公约:国际海事组织还颁布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其中规定了船舶超载的限制和处罚措施。

3.国家法律法规:各国海事管理部门依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关的船舶超载处理办法和处罚措施。例如,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和《船舶安全法》等。

4.船舶载重线和载重书:船舶超载的判断依据一般是船舶的载重线和载重书。载重线是船舶设计师根据船舶的结构和浮力计算得出的,表示船舶在不同水深下的安全荷载限制。载重书是船舶管理部门颁发给船舶的一种证书,规定了船舶的最大载重量和船舶各部位的荷载限制。

5.船舶检查和监管:海事管理部门会对船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管,发现船舶超载问题后,会对违规船舶进行处罚,例如罚款、暂扣或吊销船舶营运证等。

6.船舶保险:船舶超载可能导致船舶事故和损失,船舶保险公司通常对超载问题有相关的规定和赔偿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超载问题严重影响船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容易引发事故,因此各国对船舶超载问题非常重视,并采取严格的处理措施。

八、船舶吨税计税依据 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

船舶吨税计税依据是指国家对船舶吨税征收的依据和标准,主要根据船舶的吨位来确定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船舶吨税的征税依据是船舶的净吨位。

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

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国家领域内使用、进口船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的吨税。按照法律规定,凡在国内航行的船舶,包括外国注册的船舶在中国国内航行的,都需要缴纳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的征税范围旨在保障航运市场秩序,促进航运业的健康发展。船舶吨税作为一种涉及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征税方式,对于规范船舶市场、提升航运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船舶吨税计税依据

船舶吨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根据船舶的净吨位来确定税额。船舶的净吨位是指船舶载货量的计量单位,是船舶的实际有效载重量。

根据《船舶吨税管理办法》,船舶净吨位的计量以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国际公约实施规范》为准,具体计算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船舶吨税计税依据的明确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和透明,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实施。同时,合理的计税依据也有利于降低征税主体的纳税负担,促进船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吨税的计税依据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和调整而有所变化,纳税人在缴纳船舶吨税时应及时了解最新的计税依据,以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结语

船舶吨税作为船舶行业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对于促进船舶市场健康发展、增加税收收入、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船舶吨税的征税依据和范围的明确和合理性是税收政策制定的关键,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

希望本文对您对船舶吨税的计税依据和征税范围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九、没收三无船舶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行终457号行政判决书,案件的焦点就是《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能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广西高院进行了详细的认定:从我国建国后的立法程序的沿革来看,在《立法法》颁布实施之前,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由《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所规定。

在《立法法》颁布以前,已提交审议通过,并经过国务院发布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等发布形式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应按照行政法规予以对待。

在《立法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对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等制定程序作出了重大修订。但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修订,并不能否认原有的依据《暂行条例》制定的,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此类规范性文件,未经有权机关废止之前,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应以行政法规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亦明确规定“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

本案中,国函〔1994〕111号批复是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等五部门共同起草,提交国务院审议通过,发布于1994年第26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上,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上应以行政法规对待。

十、地租最高处的判断依据?

主要看交通通达程度,例如a地位于市中心,交通通达度好,地租最高;b地位于城市外缘交通干线的汇合处,地租较高;c地远离市中心和交通干线,地租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