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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污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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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排污处罚标准?

一、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水罚款多少?

排放污水的罚款标准是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二、河道排污处罚标准?

污水直排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乡镇排污处罚标准?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河道排污水处罚标准?

往河道倒垃圾应被处罚: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2、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对你的处罚合理。拒不缴纳,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五、船舶关闭ais处罚标准?

答:船舶关闭ais处罚标准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了船员违法记分2分的处理。

船用自动识别系统AIS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是一种应用于船和岸、船和船之间的海事安全与通信的新型助航系统,常由VHF通信机、GPS定位仪和与船载显示器及传感器等相连接的通信控制器组成,能自动交换船位、航速、航向、船名、呼号等重要信息。

AIS有识别船只、协助追踪目标、简化信息交流和提供其它辅助信息以避免碰撞发生等功能,它的正确使用有助于加强海上生命安全、提高航行的安全性和效率,以及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案例

2019年4月1日,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籍散货船“A”轮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A”轮实际在船船员20人,但AIS设备中输入的船员人数为19人,与实际不符,未造成事故或险情。南疆海事局依法对“A”轮二副处以了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了船员违法记分2分的处理。

六、东莞乱排污水处罚标准?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开始公示,从制度层面为碧水保卫战提供保障。其中,对乱排放污水问题给予严厉处罚,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乃至停业、关闭,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提出,广东实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在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条例》加大了对乱排放污水的处罚力度。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2.对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稀释排放的;3.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工业集聚区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七、东莞排污许可证处罚标准?

根据东莞最新排污许可处罚标准规定:向水体排放或剧毒废液或将含汞、镉、砷、氧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的,将根据污染程度,被处以最低5万的罚款。而对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最高可罚款50万元。

现在国家对环保整治的力度非常大,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八、养殖废水直排污染处罚标准?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八项行为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人员发现利用暗管、渗井、渗坑排污的违法行为后,应先立案,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由法制部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九、船舶碰撞事故船员处罚标准?

因事故严重程度和相关法规而异。一般来说,如果船员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存在过错或疏忽,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刑事指控或民事赔偿等责任。具体的处罚标准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船员的职责和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中国,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商法》等相关法规,如果船员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存在过错或疏忽,可能会面临以下处罚:1.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扣留证书、吊销证书等。2. 刑事指控:如果船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3. 民事赔偿:如果事故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船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处罚标准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船员的职责和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于轻微的事故,可能会采取警告、罚款等较轻的处罚措施;而对于严重的事故,可能会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甚至追究船员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船员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也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因此,船员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应该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以尽可能减少自己的责任和处罚。

十、船舶没有证书航行处罚标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的规定,船舶没有证书航行将会受到处罚。具体的处罚标准如下:

罚款:船舶未取得航行证书航行,海事部门可以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而言,罚款金额较高。

责令改正:海事部门可以责令船舶立即停止航行,并要求船舶采取相应措施取得航行证书。

暂扣船舶:在海事部门进行检查时,如发现船舶未取得航行证书,海事部门有权暂扣船舶。船舶在缴纳罚款并取得航行证书后,方可解除暂扣。

通报批评:对于未取得航行证书航行的船舶,海事部门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进行批评。

法律责任:如果船舶未取得航行证书航行造成严重后果,如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情况下的处罚力度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处罚标准以海事部门的现场执法为准。为避免不必要的处罚,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合法航行,按时办理相关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