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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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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

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详解

在中国的山区地区,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人口的增长,共有山林纠纷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共有山林纠纷是指多个组织或个人共同所有的山地和林区出现的争议和纠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

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的职责

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调解和解决共有山林纠纷。他们负责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定,监督共有山林的合理利用,处理共有山林的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等问题。此外,他们还需要定期检查共有山林的状况,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滥伐滥砍和破坏性开发。

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的组成

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由多个部门组成,包括地方政府、林业部门、法律机构和环保机构等。他们通过协作工作,共同解决和管理共有山林纠纷。各个部门分工明确,协同合作,形成共识和行动一致。

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的工作流程

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的工作流程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纠纷登记:当共有山林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需要前往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进行登记。他们需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并解释纠纷的起因和争议点。
  2. 调查研究: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会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研究,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利益关系。
  3. 调解协商:基于对纠纷的调查和研究,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会发起调解协商,协助当事人达成一致并解决纠纷。
  4. 争议解决:如果调解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争议解决,并做出裁决或判决。
  5. 执行结果:一旦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做出裁决或判决,当事人必须按照执行结果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的挑战

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面临着一些挑战,使得他们的工作不容易。其中一些主要的挑战包括:

  • 复杂性:共有山林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关系,需要详细的调查和研究才能解决。这增加了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的工作量和难度。
  • 心理负担:共有山林纠纷经常伴随着情绪激动和争吵等不良情况。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处理这些负面情绪,并保持中立和公正。
  • 法律知识: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解决纠纷的技巧。他们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正确判断和解释。
  • 环境保护: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需要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滥伐滥砍和破坏性开发。这需要他们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专业知识。

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的重要性

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在中国的山区地区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的存在和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山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山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通过他们的工作,共有山林纠纷得以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进一步的冲突和损失。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的工作不仅关系到个体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结

共有山林纠纷管辖部门是中国政府为了解决共有山林纠纷而设立的专门机构。他们的职责是调解和解决共有山林纠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尽管他们面临许多挑战,但他们的存在和工作至关重要。

二、船舶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因船舶租赁合同产生纠纷的,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

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导言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也日益增多。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是一项关键问题,它涉及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和国际仲裁等多个领域。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问题。

一、船舶买卖合同

船舶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买方将船舶的所有权转让给卖方,并支付相应的价款。在船舶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通常会约定合同履行的相关条款和条件,如交付方式、质量保证、损坏险等。

然而,由于船舶买卖涉及到跨国交易和复杂的航运业务,很容易发生纠纷。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包括船舶质量问题、交付问题、价格争议等。当纠纷发生时,需要确定适用管辖法。

二、管辖法的选择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选择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到争议解决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机构的选择。在国际商法中,一般有以下几种管辖法选择的方式:

  • 合同中的选择条款
  • 卖方所在地法律
  • 买方所在地法律
  • 船舶注册地法律
  • 争议解决地法律
  • 国际公约的适用
  • 仲裁法庭的管辖

这些选择方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一般来说,合同中的选择条款是最常用的方式,因为它能够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适用的管辖法。如果合同没有选择条款,就需要根据其他因素进行选择。

三、国际仲裁

在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中,国际仲裁是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国际仲裁有许多优点,如高效、灵活、具有国际认可等。国际仲裁通常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约定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并由专业仲裁员进行仲裁裁决。

仲裁法庭的管辖权是由仲裁协议确定的,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以及相关管辖法的规定进行确定。仲裁裁决有着与法院判决等效的效力,可以在国际范围内执行。

四、管辖权的争议

在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中,有时当事人对管辖法的选择产生争议,导致管辖权的争议。管辖权的争议是一种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选择条款、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等因素。

在管辖权的争议中,仲裁机构或法院通常会参考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例如,《国际私法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等国际公约对管辖权的分配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指导。

五、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则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甲公司位于中国,乙公司位于美国。他们之间签订了一份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艘船舶出售给乙公司,并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中国。然而,在交付之前,船舶发生了严重的损坏,导致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

双方在争议解决方式上无法达成一致。甲公司主张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选择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乙公司则主张将纠纷提交美国法院进行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或法院将参考双方的主张、合同的约定以及适用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如果根据仲裁条款的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可能具有管辖权;否则,美国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结论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是一项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当事人的选择以及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合理选择管辖法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解决船舶买卖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在面对船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时,建议当事人事先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团队,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争议的公正解决。

四、商标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一、 级别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可见,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过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二、 地域管辖

  (一)商标侵权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标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应该适用此规定。

  三、 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据《民诉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五、乡镇船舶归谁管辖?

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按国家经委、交通部、公安部、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凡拥有一定数量船舶的区、乡(镇),要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现就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拥有一定数量乡镇船舶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乡镇船舶系指在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但不包括渔船)。

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属于港航监督机构的派驻人员,在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乡镇船舶实行监督管理,业务上受所在地区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的领导。

三、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在辖区内的职责是:

(1)组织、督促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按港航监督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船员证书》等有关证件和标定“船名牌”,勘划“载重线”,对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进行登记造册(不检验发证)和标定“船名牌”(对船工不进行考核发证)。组织船员接受港航监督机关举办的技术培训。

(2)除港航监督机关已设有船舶进出口签证站(点)的地区(含港区)外,受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委托,办理县境内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进出口签证。

(3)由港航监督机关授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收取“航道养护费”、“船舶管理费”等港航规费。在接受税务、保险部门委托的地区,代征税金,代办船舶保险业务。

(4)纠正违章,制止超载,对船民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监督乡镇船舶遵章航行。

(5)协助港航监督机关处理本乡(镇)境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

四、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较好的政治素质,由区、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挑选、培训、考核后择优录用。

五、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助理员标准执行,其费用可由县一级港航监督机关从乡镇船舶管理费中或由其它渠道支出。

六、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管理费,按月计证。机动船按总吨、拖轮按马力、非机动船按载重吨征收(完全义渡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免征)。乡镇船舶管理费征以后,上交所在地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统一掌握,并按一定比例交省一级港航监督机关作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乡镇船舶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及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活动的经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七、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执勤证件、标志,由交通部统一制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发。

八、市、县城区的个体、联户、承包户船舶(含渡船、旅游船)的管理,由市、县港航监督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六、合同纠纷管辖与专属管辖

合同纠纷管辖与专属管辖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纠纷是经常出现的问题之一。当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就需要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案件。合同纠纷管辖与专属管辖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因素之一。

合同纠纷管辖是指案件应由哪个地方的法院进行审理决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可以按照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等因素确定。

合同纠纷管辖的几种方式

在我国,合同纠纷管辖有以下几种方式。

  1. 被告住所地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是一种常用的管辖方式,便于解决被告难以到达其他地方的问题。
  2. 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种方式注重实际履行地点,适用于需要查明合同履行情况的案件。
  3. 合同签订地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地点确定管辖权,适用于需要查明合同成立事实的案件。
  4. 其他约定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损害赔偿之外的违约金或解约金的支付义务,但是对于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约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专属管辖的意义与适用条件

而专属管辖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某一指定法院具有审判权的管辖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重要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专属管辖,即只能由指定的法院进行审理。

专属管辖的意义在于,可以减少由管辖权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或选择其他法院,从而提高了合同执行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 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专属管辖约定;
  • 专属管辖约定明确,无歧义;
  • 约定的法院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
  • 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如何有效约定专属管辖

为了有效约定合同的专属管辖,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专属管辖,可以采用明确的措辞和具体的描述,避免产生歧义。
  2. 合法合规:约定的专属管辖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3. 平衡利益:当事人在约定专属管辖时应兼顾双方的合法利益,避免一方过度优势。
  4. 留意法律变化:合同签订后,相关法律可能会出现变化,当事人应随时关注法律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合同约定。

专属管辖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专属管辖的,法院对此应予确认。

专属管辖约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 管辖权:专属管辖约定不会剥夺法院自己的管辖权。法院可以根据适用的法律进行管辖的判断。
  • 非专属管辖事项:专属管辖约定只适用于与合同有关的纠纷,对于合同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专属管辖。
  • 合同解除后:合同解除后,专属管辖约定是否仍然有效是需要审慎考虑的。

总之,在商业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合适的管辖方式,同时合理约定专属管辖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权益的保护。

七、船舶经营属哪里管辖?

船舶经营通常属于海事管理部门或海事港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这些部门负责监督船舶的安全、运营和管理,并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船舶经营可能归属于不同的管理机构,但一般都属于海事领域的管辖范围。

八、民间借贷纠纷 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个人之间或个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因借贷行为所引起的纠纷。由于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到双方的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失也不容忽视,因此,如何妥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原则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首先需要遵循的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的利益为重",以及"依法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根据这些原则,我国确定了以下几个基本的管辖原则:

  • 协议管辖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这种方式下,双方可以就管辖权达成一致,自主选择合适的法院。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来确定。
  • 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按照被告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权。这种管辖原则相对简单明了,方便当事人及时提起诉讼,并且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 借贷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借贷合同履行地也被视为一种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当借贷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履行地时,可以依据该约定来确定管辖权。
  • 合同订立地管辖原则:如果借贷合同中对管辖权没有明确约定,可以依据合同订立地来确定管辖权。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的订立地即为合同的签署地,因此可以根据该地来确定管辖权。
  • 特别管辖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可以按照特别的管辖原则来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争议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争议。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借贷合同的约定:有些借贷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并不明确或存在模糊之处,导致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法院之间的竞争:在一些具有经济活力的地区,多个法院可能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这就导致了法院之间的竞争现象。
  • 跨地域纠纷:有些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到不同地域的当事人,由此引发了跨地域纠纷的管辖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加强法院之间的协调合作。此外,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优化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制也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如何妥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

在面对民间借贷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适的管辖权进行起诉。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当事人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当纠纷发生时,可以尝试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避免进一步升级为诉讼。
  2. 保留相关证据:对于借贷行为,当事人应妥善保留相关的证据,例如借条、合同等,以便在解决纠纷时使用。
  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一方当事人相对弱势,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4. 遵守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遵守相关的诉讼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也需要依靠法律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纠纷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九、遗产继承纠纷由哪管辖?

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不是每一件都会受理,因为法院最基本的管辖原则有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在继承案件中管辖法院有哪些?我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遗产继承纠纷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

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

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

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1、配偶。

夫妻关系自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的人相应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尚未出生的胎儿(遗腹子),在遗产分割是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出嫁的女儿有同等的继承权3、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4、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延伸阅读: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如何继承在国外的遗产放弃继承权将不会产生代位继承

十、车位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么?

1、属于,车位纠纷是指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位的权属、使用、收益等发生的争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属于不动产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的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