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的原则?
答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2、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3、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4、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二、监督检查的意义?
一是纠正违规问题。
通过项目检查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消除项目执行中的错误和偏差,纠偏归正,降低项目风险,实现预期建设目标。
二是保障国家资金安全。
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滞留国家资金,加强监督管理,预防腐败,确保国家资金安全。
三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通过项目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调整项目建设思路、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国家农业投资宏观调控的科学性、指导性、有效性。
三、“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什么意思?
就是把工作落到实处,一定做到工作有效果。
四、监督检查和稽核检查的区别?
稽核是指税务一个专门的部门,专门查账,看有没有偷漏税。监督检查是指正常的监督和检查。没有涉及到稽核的。
五、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六、消防监督检查的特点?
特点是:权威性、强制性、客观公正性。
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消防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1、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七、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的区别?
监督检查指的是对其以监督的形式进行检查的行为,也就是说对其采取监督的形式,并对其进行仔细检查的行为。
监督检查一般来讲,随时都要去执行的。
执法检查指的是以执法的方式进行检查的行为,也就是说通过执法来对其进行检查的行为。执法检查必须要合理合规,而且要有据可依。
八、消防工程中监督检查和安全检查的区别是什么?
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包括:1、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2、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3、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4、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5、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检查是对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使用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的检查,
主要有以下内容:
建筑物消防安全:违章建筑,消防车道、防火间距。
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消防水源、灭火器材配置和有效情况。
消防管理:安全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易燃易爆场所防火措施落实情况、消控中心值班及运行情况、员工消防知识培训情况等等。
个人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监督检查是按照规范要求如投入使用、展开活动前必须要执行的一个检查步骤;而安全检查是临时性的、不定期的展开,意在查漏补缺。事实上两者没有特别大的区别。
九、公务接待监督检查的内容?
(1)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2)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3)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4)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5)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七、接待清单
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十、超市的消防监督检查规范?
一、检查内容
(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耐火等级;
(三)建筑内部装修;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九)消防电源及配电;
(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
(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二、标准
(一)消防审核、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
1.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建筑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后开业的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2.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如变更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3.凡在城镇搭建室内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二)建筑耐火等级
1.设在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建筑高度超过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住楼的商场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和商住楼内部的商场耐火等级应为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设置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商场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均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符合规范有关规定;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3.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人员集中,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百货楼为重要的公共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防火分区等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商店设计规范》的规定。
4.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
(三)建筑内部装修
1.商场、室内集贸市场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做改动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范和法规的规定。
3.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4.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其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四)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商店设计规范》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2.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行消防车道。当设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占地面积超过3000m²的低于24米的商场和室内市场等公共建筑,宜设环形消防车道。
(五)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构造
1.一类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平方米,二类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500平方米,高层建筑的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且每个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建筑高度不足24米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的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²。当设置自动灭火设备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²。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六)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1.商场的安全疏散指标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²,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多层建筑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4.商场、室内市场的疏散门宽度不应小于1.4m,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5.多层或高层宾馆(旅馆)饭店设置的楼梯间形式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6. 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 高层建筑的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七)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1. 建筑高度不足24米的每层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等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除建筑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消防给水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8.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八)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1.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2.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
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 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4.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封闭避难层(间)。
5.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1)无自然直接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自然直接通风,但长度超过60m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²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防烟、排烟设施及通风、空调系统的设置,均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九)消防电源及配电
1.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消防电源及配电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气线路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3.商场、超市、室内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4.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所设置的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集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使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设置在墙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设置在地面上的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 m ,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
3.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的标志,宜设置“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4.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十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
1.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²的百货楼、展览楼,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除建筑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卫生间、厕所外,均应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的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二类高层建筑内的大于500平方米的营业厅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并与其他部位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的设置应按所附设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应安装“119”火灾定点报警网络系统。
(十二)建筑灭火器配置
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集贸市场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十三)消防安全管理
1.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2.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3.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4. 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应利用本单位的广播、电视等传播设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
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知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重点掌握:
(1)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情况;
(2)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3)本单位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及使用情况;
(4)本单位重点部位和火灾危险性;
(5)本单位消防安全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消防检查内容和方法。
6.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明确和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做到: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掌握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4)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预案;
(5)掌握消防设施设置、器材配置及完好运行、使用情况;(6)会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7)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8)定期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7.单位职工消防安全应知应会:
(1)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
(2)熟知本岗位的火灾预防方法;
(3)熟知本岗位火灾扑救方法;
(4)熟知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
(5)会处理突发安全事故;
(6)会报火警;
(7)会使用灭火器材;
(8)会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9)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