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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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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

1、公司各部门涉及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作为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关的作业。

  2、公司各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原则上应做到“五定”:

  1、定人:凡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安全办备案;对使用人员应由车间主任或班组长指定专人负责;

  2、定点: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建立固定存放地点并贴上标识,严禁随意乱放;

  3、定量:应根据生产作业需要购进,每次购进不得超量;各使用点的使用人员应根据每日实际用量领用;

  4、定容器:在采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使用固定容器,其中柴油等应使用金属容器;

  5、定措施: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各使用点的防火措施。

  3、安全部对各部门的“五定”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16、奖励与责任处罚

  16.1、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或扑灭初起火灾,使公司财产和人员免受损失和伤害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6.2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6.3、严重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中的条款,或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及相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按照下列原则给予经济处罚:

  1、部门存在防火安全隐患,经安全部或消防机关指出后不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对部门安全负责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注: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2、发生火灾事故,对公司领导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部门经理和安全部主任、副主任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安全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注:罚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3、上述罚款由安全部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在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注:罚款数目为参看,按公司自身情况规定)

  a、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的;

  b、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无防火负责人和禁火标志的;

  c、对消防设施、器材任意挪用、损坏或保管不善,影响使用的;

  d、埋、压、圈、占室内外消防设施的;

  e、有隐患不处理、不报告、不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

  f、发生火灾不报告,或破坏火灾现场的;

  g、不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的;

  h、不及时按《火险隐患通知书》的要求整改的。

二、ccs船级社归谁管理?

船级社是海事系统的。不过所有交通子系统都归中国交通部管中国船级社作为交通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是国家的船舶技术检验机构,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是国际船级社协会10家正式会员之一。 中国船级社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公正检验、鉴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检验等具体检验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  

三、易燃易爆介质的排放规定?

 危险化学品排放标准是如乙烯、聚乙烯、橡胶、聚酯、甲醇、乙二醇、油品罐区、空分空压站等装置的含油污水等。一般可达到国家二级排放标准。

        具体排放标准如下:

序号 危险化学物 最高排放浓度

1 总汞 0.05 mg/L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1 mg/L

4 六价铬 0.5 mg/L

5 总砷 0.5 mg/L

6 总铅 1.0 mg/L

7 总镍 1.0 mg/L

8 总铍 0.005 mg/L

9 总铬 1.5 mg/L

10 苯并(a)芘 0.00003 mg/L

11 总银 0.5 mg/L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以上就是危险化学品排放标准的内容。

四、易燃易爆安全管理条例?

1  目的

           为明确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类别,加强防火防爆管理,确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海油碧路(南通)生物能源蛋白饲料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所属生产、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  定义

        3.1  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 火灾危险场所

        指在生产、使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环境,或有固体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3.3  爆炸危险场所

        指在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有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3.4  易燃易爆物品

        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固体和遇湿易燃物品以及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3.5  闪点

        指可燃性液体表面上的蒸汽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接触而初次发生闪光时的温度。

        3.6  爆炸极限

        当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或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爆炸。这些可燃物质与空气所形成的爆炸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叫做爆炸极限。通常用可燃物质在爆炸混合物中的体积百分比来表示,有时也用每立方米或每升混合物中含有可燃物质多少克来表示。

        4 职责

        4.1  涉及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制定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4.2  区域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防火防爆知识的培训。

        4.3 HSE部负责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查处违章违规行为。

        5 管理要求

        5.1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5.1.1 分类原则

        根据公司生产区域火灾爆炸危险的严重程度,将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化分为甲、乙、丙三个区域等级。

        5.1.1.1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 甲类区域:对连续或长期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 体的露天封闭工艺装置、开敞及局部开敞建筑物在离设备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或外缘3m(垂直或水平)以内的空间。

        2) 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储存的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能形成,但在异常情况下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或出现危险性介质的环境。

        3) 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储存的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危险性介质的环境,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或仅为其中某个较小的空间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

        注:正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正常的开车、运转和停车;异常情况是指装置或设备有故障隐患、拆卸检修和误操作等。

        5.1.1.2  火灾危险性的划分

        1) 甲类区域:对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露天封闭工艺装置在离设备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或在生产、使用及储存过程中,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如甲醛溶液)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2) 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和储存的过程中,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纤维(如编织袋)等物质但在数量和配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

        3) 丙类区域:有固体可燃物在数量和配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5.1.2 公司火灾爆炸区域划分

        5.1.2.1 甲类区域包括:

        1) 甲醇罐区

        2) 浸出车间

        3) FAME车间

        4) 合成装置区

        5) 危险品库房

        5.1.2.2 乙类区域包括:

        1) 油品库

        2) 重要电气装置区域(包括各配电室、变电所及110kv和6kv开关室等)

        3) 化学品库

        4) 粕库

        5.1.2.3 丙类区域包括:

        公司厂区范围内除了甲类和乙类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的其他所有区域。

        5.2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5.2.1 装置区的安全管理

        5.2.1.1  非生产和检修用的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甲类和乙类区域,因生产和检修需要进入甲类和乙类区域的叉车、吊车、工具车、升降车、救护车、运输和消防车等车辆必须装上阻火器后方可入内。

        5.2.1.2  甲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对讲机,应为防爆型产品,使用该机时禁止在乙类危险区域更换电池及其他附件,以免在折装时接触电火花引起爆炸或火灾。

        5.2.1.3  凡在甲、乙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检修、防腐等作业时,需要使用的移动式灯具、行灯变压器及各种电动工器具均应为防爆型产品;禁止在易燃易爆区使用移动电话。

        5.2.1.4  有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车间及罐区等场所,应注意通风,以防达到爆炸极限。

        5.2.2 危险库房的安全管理

        5.2.2.1  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库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2) 配有符合GB50058-1992等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爆等级的电气设备;

        3) 有可靠的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

        5.2.2.2  库房的朝向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有足够的卸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

        5.2.2.3  甲类区域的库房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乙类区域的库房照明灯泡不应大于60W。

        5.2.2.4  对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危险库房应按GB 12268-1990的要求实行分类、分项储存,并有明显的货物标签和标识,表明其特性。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5.2.2.5  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不得超量储存。

        5.2.2.6 对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对储存温度要求较低的有爆炸危险的特殊物质的库房,应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

        5.2.2.7  对储存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有毒气体的化学品的库房,堆垛时应加垫板或用专用支架使其比周围高出一定的高度。

        5.2.2.8  严禁在库房内设置生活和办公场所。

        5.2.3 危险场所内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5.2.3.1 电气设备的使用及选型

        按《用电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程序》执行。

        5.2.3.2 控制仪表的选型及使用

        1)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工艺装置所使用的控制仪表宜采用本质安全型。

        2) 安装在危险区域内的仪器仪表及控制盘和箱柜等,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和获得相关机构的认证,并在永久性铭牌上注有防护等级及该设备适用的危险区域、气体组别、温度范围、认证标准和认证号等。

        5.2.3.3 工艺装置的运行控制

        1) 严禁危险物料的跑、冒、滴、漏,实行全过程密闭化生产。

        2) 严格危险物料的安全监控,及时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指对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气体 的部位按照规范设置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巡检。

        3) 运转的动设备和储存易燃气体、液体的静设备应接地良好,避免摩擦产生静电火花。

        4) 及时检测甲类区域环境的可燃气体浓度,严禁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设备“带病”运转。

        5) 对贮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必须与其他系统有效隔离,并有明显标志。

        6) 生产装置发生火灾时,按《应急预案》执行。

        5.2.4 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及排放处理

        5.2.4.1 易燃易爆物品应轻装轻放,不得撞击、翻滚、倾倒和重压。

        5.2.4.2 可燃物料的废渣、废液或酸碱等,不准直接排入下水道,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另作无害化处 理。

       

五、易燃易爆危险品闪点规定?

闪点为28度以下的可燃物质为易燃易爆物,闪点(表示可燃液体性质指标之一)低于28.1°C的为一级易燃液体,极易燃烧和挥发,如汽油等;闪点为28.1〜45°C的为二级易燃液体,容易燃烧和挥发,如煤油、松节油等。

六、高铁易燃易爆规定多少毫升?

  旅客乘坐高铁时可以携带常见的液体,如饮用水、饮料等。不限制液体容量,但是禁止易燃易爆液体。

  一、依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

  1.乘客可以携带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

  2.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容烫精。

  3.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

  二、铁路部门规定,禁止旅客携带上车的物品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规定的物品。

  三、限制旅客携带数量的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子弹。

  (4)初生雏20只。

七、易燃易爆品的法律规定?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爆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具体品名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的《爆炸物品名称》和公安部编制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中的物质为准。

八、易燃易爆场所归哪个部门管理?

易燃易爆场所在乡镇(街道)一般归所属乡镇(街道)的应急办(安监办)管理,属地管理,其所属县(区)的应急局(或安监局)也要对其业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或处置等诸多方面加强管理,其县(区)的公安局的治安大队相应的也要对其加强管理,坚持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责令其整改。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规定细则?

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3.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4.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5.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的标志。

  7.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中心主任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8.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管理。坚持“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各个环节记录详细,定期核查,做到帐物相符。

9. 严格按照规定申购以上物品,尽可能按当年实际需要量购置,以减少库存。

10. 学生实验使用以上物品时,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理办法,整个实验过程巡视和指导,严格把关。实验结束后做好残留物品的清理工作,杜绝将其带出实验室。

11. 本工作由学院实验室主任和药品库管理员负责。

12. 如发现易燃易爆化学品有丢失被盗情况,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学院分管领导、保卫处、资产处报告。                               

十、高铁对易燃易爆品的规定?

1.危险品的范围

具有燃烧、爆炸、毒害、放射性等物质,在运输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毁损的物品,均属危险品。

常见危险品按性质和运输要求分为十大类:

(1)爆炸品,如雷管、导火线、炸药、鞭炮、子弹、烟花、发令纸等。

(2)氧化剂,如氯酸钠、高氯酸钾、漂白粉、硝铵化肥等。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化石油气、煤气、氧气、氢气等。

(4)自燃物品,如黄磷、硝化纤维胶片、油布及其制品。

(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镁、电石粉等。

(6)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酒精、松节油、香蕉水、油漆等。

(7)易燃固体,如红磷、硫黄、松香、铝粉、镁粉、火柴等。

(8)毒害物,如砒霜、磷化锌、DDT、敌敌畏等。

(9)腐蚀性物品,如硝酸、硫酸、盐酸、臭双氧水、烧碱、苛性碱、磷酸等。

(10)放射性物品,如磷32、夜光粉、放射性碘131、H3气体等。

此外,常见危险品还有指甲油、洗甲水、定发水、香精、万能胶水、立时得、松香水樟脑、油毛毡、沥青纸、染发水、染皮鞋水、鸡眼水、蜡纸改正液、照相红碘水、双氧水、定发胶、黏胶、空气清新剂等。

2.危险品的处理

为了保障旅客运输的安全,站、车应做好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的宣传,严禁旅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及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铁路公安人员和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在。使路公安人员有客运人员要切配合共同做好检意危险品工作。严把“三品”检查关。

在列车上查堵危险品时应认真执行“宣、看、闻、问、摸、査”六字作业法。“宣”是指向旅客宣传携带危险品乘车的危害性;“看”是指注意观察旅客携带物品有无异状及神情是否异常;“闻”是指闻一闻周围有无异味;“问”是指发现携带物品可疑时,问一问里面装的什么;“摸”是指在整理行李架时,触摸携带品有无异状;“査”是指请旅客开包检查。需要注意的是,对旅客要讲清道理,多做宣传工作,不得利用执行任务之便刁难侮辱旅客。

对査出的危险品,根据《铁路法》的规定予以没收;数量较大的交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对大量携带危险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列车上查处的危险品,由值乘的公安人员妥善保管,移交最近前方停车站公安派出所处理;车站不设公安派出所的,则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移交车站处理。对发令纸、鞭炮类的危险品,应立即浸水处理。对判明不了性质的危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

对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造成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