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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电子电气员证书含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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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电子电气员证书含金量?

还是比较高的

船舶电气工资格证是指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后所获得的具备从事船舶电气工作的职业资格证书。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和船舶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拥有船舶电气工资格证的人员需求也越来越大。本文将介绍船舶电气工资格证的意义、获得资格证的途径以及相关职业的发展前景

二、船舶电子电气员如何取得高级职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制定仅适用于在本辖区航行下列船舶上任职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五)摩托艇驾驶员。

第三条 适任考试按照《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确定的适任标准和范围实施。

学员完成培训后可凭培训证明,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见附录1)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评估项目,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初次考试。

初次申请适任考试者,须报考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或者评估项目;申请补考者,理论考试和评估补考次数分别计算,但补考次数均不得超过5次;每申请1次补考,不论申请科目或者项目的数量,均视为1次。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理论考试可向任何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但评估应向初次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第四条 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培训许可的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自其取得相应许可之日起入学的相关专业全日制学生,完成毕业报备后,在校期间未申请初次考试的,毕业后可按以下要求申请初次考试:

(一)毕业5年内,可凭毕业证书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初次考试;

(二)毕业5年后申请相应操作级初次适任考试的,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相应的支持级海上服务资历;

(三)非“11规则”毕业生,还应完成知识更新培训和模拟器培训。

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培训课程,经确认已覆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培训大纲要求的,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等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已通过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相应科目或项目适任考试的,且成绩在有效期内者,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电子技工初次考试时,可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的规定,其成绩可作为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电子技工相应科目或项目的适任考试成绩。

第五条 适任考试成绩有效期自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全部通过之日计算,5年内有效。

申请适任考试者,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补考仍未通过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考试者,自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3年内,仅下列科目或者项目不合格,其已合格的科目、项目成绩可作为沿海航区相同职务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自其他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之日起计算:

(一)船长和驾驶员“航海英语”理论考试科目;

(二)轮机长、轮机员“轮机英语”理论考试科目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三)电子电气员“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理论考试科目和“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四)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五)电子技工“电子技工英语”理论考试科目和“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自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3年内,除GMDSS英语阅读考试科目和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外,其他科目、项目均已合格,经本人书面申请,其他科目、项目成绩可作为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自其他科目、项目全部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中“限制项目”栏应明确持证人所限制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

(一)限制适用的船舶种类为客船(滚装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二)限制适用的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三)限制适用的特殊设备操作为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除客船(滚装客船)外,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其适任证书不载明适用限制,但应持有相应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 申请消除适任证书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限制的,应完成《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相应内容的培训并通过考试。

申请消除适任证书客船任职限制的,应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上任职的船长还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

申请消除适任证书仅适用非运输船限制的,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参加取消非运输船限制加考科目、项目且考试合格,并完成相应见习;或者通过职务晋升考试并完成见习。

第八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第九条 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甲板部支持级船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轮机部支持级船员职务由高到低为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

第十条 持有“11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且已持有有效的相应培训合格证书者,可直接申请换发“11规则”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适任证书需要见习的,完成见习后,应向最后出具鉴定结果的公司所在地具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已在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内参加电子电气员考试成绩尚未全部通过的船员,可按照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的规定,继续申请电子电气员补考。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按照“11规则”的规定,申请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应按“11规则”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录2)和其他相关材料;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其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持有船长或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新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在签发新适任证书时,应注销现持有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污损、遗失申请补发的,补发证书信息应与原证书信息一致,有效期截止日期同原证书。

已通过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遗失补发,通过系统校核的,可免于提交“11规则”规定的遗失公告或公证书。

持证人办理适任证书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号码、种类)发生变化或者发生“11规则”第五条第(一)项所列信息变化,应本人到原发证机关现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十五条 船员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界定服务航区。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所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应是自参加岗位适任培训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相应的有效资历。无需参加岗位适任培训的,应是自申请考试或者发证之日起前5年内相应的有效资历。

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无限航区、沿海航区海上服务资历均应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11规则”对海上服务资历没有具体要求的,均为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和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所需要的其他种类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不限于近5年内。

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

船上见习三(二)副、三(二)管轮或电子电气员资历,可相应作为申请签发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船上见习资历。

第十六条 已取得三副、三管轮或者电子电气员海船船员培训项目的船员培训许可,且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以及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以在校培训、船上培训相结合分段完成岗位适任培训的,满足以下要求,其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全部或者部分计入相应职务的见习资历:

(一)已设置符合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要求且与拟开展培训安排相适应的培训课程,包括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学人员,编制与培训计划相适应的船上培训记录簿和船上见习记录簿。开展船上培训前完成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规定岸基培训所有内容的,可直接采用中国海事局发布的相应船上见习记录簿。

(二)培训课程在开展培训前应经辖区直属海事局确认,并已由直属海事局向中国海事局报备;

(三)开展船上培训前已按规定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辖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直属海事局按以下规定计入其相应职务的见习资历:

(一)完成不少于12个月船上培训、见习,且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船上培训、见习不低于中国海事局发布的相应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规定要求,并已通过辖区直属海事局评估确认的,可以认可其12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资历;但未经辖区直属海事局组织的评估确认或经辖区直属海事局组织的评估确认未达到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培训要求的,不予认可见习资历。

(二)完成了不少于12个月船上培训、见习,但未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6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的,可以根据其船上培训计划的安排,认可其最长不超过6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资历。

第十八条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在按照“11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免于岗位适任培训和船上见习。

第十九条 发现有“11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负责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相关船员按照相应适任考试评估项目组织评估;发生在境外的,由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估。

评估结果表明船员不再符合适任条件的,由组织评估的海事管理机构注销其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书,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书,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失效且不满足再有效条件,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者申请相应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时免于具有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者完成船上见习。

第二十一条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规定,为符合检查要求的人员签发健康证明。但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已经注册为海船船员的,其听力检查标准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3.0kHz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30dB;

(二)船长和甲板部以外的其他船员: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3.0kHz频段上平均小于等于40dB。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副”系指级别仅低于船长,并且在船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船长指挥船舶的甲板部高级船员。

(二)“轮机长”系指主管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三)“大管轮”系指级别仅低于轮机长,并且在轮机长不能工作时替代轮机长负责船舶机械推进以及机械和电气装置的操作和维护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四)“特殊类型船舶”系指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大型船舶、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和极地水域船舶等有特殊培训要求的船舶。

(五)“海上服务资历”系指与签发的证书或其他资格有关的船上服务经历。

(六)“职能”系指STCW规则指明的船舶操作、海上人命安全或保护海洋环境所需的一组任务、职责和责任。

(七)“非11规则毕业生”系指按照《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马尼拉修正案之前的培训和发证标准而获得相应毕业证书或适任证书的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2〕45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2〕646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海船员〔2012〕699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3〕266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电子电气员过渡期综合业务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3〕327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4〕12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履约过渡期考试发证相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242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489号)。

三、国际船舶证书

国际船舶证书的重要性及作用

国际船舶证书是指由国际海事组织颁发的船舶相关的各种证书,用于证明船舶符合特定的国际标准和规定。这些证书在航行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关乎船舶的安全运行,也关系到海洋环境的保护和航行国家的法律规定。

国际船舶证书的种类

国际船舶证书涵盖了很多方面,主要包括船舶建造证书、船舶适航证书、船舶安全证书、船员证书等。这些证书涵盖了船舶的安全性、适航性、环保性以及船员的资质等多个方面。

国际船舶证书的重要性

国际船舶证书的颁发不仅是对船舶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保障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的关键举措。合格的国际船舶证书可以有效提高船舶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国际船舶证书还是船舶进入国际港口和执行跨国航行的必备条件,只有持有完备的国际船舶证书,船舶才能合法进入其他国家的港口。

国际船舶证书的作用

国际船舶证书在航行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确保船舶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
  • 提高船舶在海上航行中的安全性
  • 保障海洋环境的保护
  • 维护船员的权益和安全

通过持有有效的国际船舶证书,船舶可以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和尊重,从而更加顺利地进行国际航行。

国际船舶证书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国际船舶证书的申请和审批流程通常比较繁琐,需要船舶所有人或管理者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逐项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给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海事管理机构会对船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船舶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规定,只有符合要求的船舶才能获得相应的国际船舶证书。

国际船舶证书的有效期和续签

国际船舶证书通常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过期后需要及时进行续签。船舶所有人或管理者需要提前办理续签手续,并提交相关的资料进行审批,确保船舶持续符合相关的要求。

未能及时办理续签手续的船舶,可能会面临无法合法进入港口、运营受限甚至遭遇罚款等问题,因此务必注意国际船舶证书的有效期限并及时进行续签。

结语

国际船舶证书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海洋环境保护和船员权益的重要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船舶所有人或管理者应当高度重视国际船舶证书的申领、持有和维护工作,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中始终符合国际要求和标准,保障航行安全和环保。

四、电子海图船舶驾驶员需要电子海图证书吗?

需要,需要一个在学校培训取得考试合格的证书才可以。

五、cica船舶证书?

船舶证书是船舶遵守国际公约、国家规定和船级社规范的书面证明,也是船舶适航适货的重要证明,所以必须保持各种船舶证书的有效性。

关于证书的有效性,要注意证书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进行的各种检验并有签证,及时消除检验报告中的遗留项目,证书要齐全。

各种船舶证明文件的统称。包括:船舶国际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执照、船舶临时国籍证书、船舶抵押证书、船舶租赁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书等。

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在申请办理船舶国籍证书时,须根据船舶类型持有船舶吨位丈量证书、货物载重线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乘客安全证书(载客12人以上船舶)、或客船安全证书。

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在申请办理船舶登记证书时,须持有适航证书等。试航船舶须持有试航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同时为船舶所有证书。198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第五条规定: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护照。

198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中,对不办理船舶登记、伪造船舶证书者,分别作了处罚方面的有关规定。

六、船舶安全证书?

船舶证书,是指出船舶应配备的证明船舶所有权及其技术营运性能的各种文件的统称。包括法定证书和其他一些证书,如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人级证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除鼠证书或免予除鼠证书、船舶卫生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气胀救生筏检验证书、二氧化碳装置检验证明及称重记录、可燃气体清除证书、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危险货物监装证书、船舶出口许可证、船舶安全检査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等。

七、内河船舶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八、船舶证书办证流程?

办证流程可能因国家和具体证书类型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流程概述:

1. 确定办理证书的类型:根据您的需求,确定需要办理的船舶证书类型,例如船舶营运证书、船舶安全证书、船舶技术证书等。

2. 准备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准备办理证书所需的材料,例如申请表格、船舶登记证明、船舶所有权证明、船舶技术文件、船舶检验报告等。

3.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机构,例如海事局、船级社等。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通过授权代理人或中介机构进行申请。

4. 审核和检查:相关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可能会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5. 缴费: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办理证书的费用。

6. 审批和发证:一旦审核通过,相关机构会进行审批并发放证书。证书的有效期可能因证书类型而不同,请注意及时更新和续期。

请注意,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因此建议您咨询当地的航海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得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九、船舶远程电子签证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影响,船舶业务的数字化转型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关键趋势之一。在过去,船舶远程电子签证一直是船舶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政府法规的变化,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的重要性变得愈发凸显。

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的定义

船舶远程电子签证指的是船舶业务中使用电子手段进行签证申请、审批及管理的过程。相较于传统的纸质签证流程,船舶远程电子签证不仅更加便捷高效,还可以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数据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的优势

  • 节省时间:船舶远程电子签证可以大大缩短签证申请和审批的时间,加速货物交付和船舶运营。
  • 降低成本:取消了纸质签证的印刷、存储和传递环节,有效降低了相关成本。
  • 提升数据安全性:通过电子化的方式管理签证信息,可以更好地保护数据安全,减少信息泄露风险。
  • 增强可追溯性:电子化的签证系统可以实时记录和跟踪签证申请的整个流程,确保审批过程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的实施挑战

尽管船舶远程电子签证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包括:

  1. 技术标准不统一: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存在差异,导致跨境业务的互通性受限。
  2. 信息安全风险:电子化的系统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的风险,信息安全是船舶远程电子签证实施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3. 政府监管不完善:部分国家政府对于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的监管政策尚未完善,导致业务操作存在法律风险。
  4. 人员培训需求:船舶业务从业人员对于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系统的使用和操作可能存在培训不足的情况,需要加强相关培训和培训。

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的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数字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的发展也呈现出一些明显的趋势:

  • 技术创新: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系统将会朝着更加智能化、安全化的方向发展。
  • 全球标准化: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正在逐步推动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的全球标准化,以促进跨境贸易的便利化。
  • 数据共享:未来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系统将更加注重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提升全球船舶业务的效率和透明度。
  • 智能监管:借助大数据和监管科技,船舶远程电子签证系统有望实现更加智能化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结语

船舶远程电子签证作为船舶业务领域的重要创新,将在未来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船舶业务的数字化转型和全球化发展。面对种种挑战和机遇,船舶企业应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不断优化管理和技术,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十、船舶电子设备

船舶电子设备在现代航海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船舶电子设备的功能和性能也在不断提升,为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效率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船舶电子设备的分类

船舶电子设备根据其用途和功能可以分为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监控设备等多个类别。其中,导航设备包括雷达、GPS、红外线夜视仪等;通信设备包括卫星通信设备、船舶电话等;监控设备包括闭路电视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

船舶电子设备的重要性

船舶电子设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们可以帮助船员准确确定船舶的位置、监控船舶周围的环境、保障船舶的安全和运行,是船舶航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在恶劣天气和复杂海况下,船舶电子设备更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船舶电子设备的发展趋势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船舶电子设备也日趋智能化和网络化。未来,船舶电子设备将更加智能化,具备更强大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为船舶航行提供更精准、更可靠的支持。

船舶电子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良好的维护和管理对船舶电子设备的稳定运行至关重要。船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船舶电子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以免影响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效率。

船舶电子设备的应用案例

许多船舶公司已经将先进的电子设备应用于船舶航行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例如,某航运公司引入了高精度GPS导航系统,大大提高了船舶的航行精度和效率;另一家船舶公司安装了先进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有效提升了船舶的安全性。

结语

船舶电子设备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支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船舶电子设备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船舶公司应认识到船舶电子设备在航行中的重要性,加大投入力度,推动船舶电子设备的创新与发展,提升船舶的航行安全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