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怎么选择?
侵权案件管辖
一、 原则管辖;
1、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侵权诉讼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 信息网络侵权管辖规定;(包括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
1、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2、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三、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规定;(侵犯著作权权益)
1、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解读:与司法解释并不不存在冲突,并未排除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
2、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怎么确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正局级中级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为副局级单位与上海中院合署办公,广东知识产权法院不定级。
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
1.专利纠纷案件
(1)由知识产权法院、 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法院管辖(知、高确中、高确基)
(2)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最高法院指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3)最高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再一律要求中级以上法院
2.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各高级法院可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
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是各高级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经过最高法院批准,可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法院管辖商标纠纷一审案件
4.知识产权法院
(1)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案件
①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行政案件
②对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③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2)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决定
②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报酬裁决
③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
(3)当事人对上述一省两市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所做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三、专利侵权案件是否可以协议管辖?
经常有一些朋友询问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问题,下面南京合同律师就为大家解析一下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所谓合同纠纷法定管辖,就是当事人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没有约定因而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管辖地,或者当事人对于合同纠纷管辖的约定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管辖地。
合同纠纷的管辖除了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确定管辖地外,还可以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地,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笔者就为大家介绍以下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
一、协议管辖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选择任何一个地点作为协议管辖的地点,而只能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同时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谓级别管辖,就是法律规定达到一定条件的案件由特定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反之依然。所谓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达到一定条件的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如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民事、刑事案件、解放军法院管辖涉军案件等等。
二、协议管辖的效力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范围的协议一定要明确,如果协议不明确,不能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其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违背了专属关系和级别管辖,其管辖协议也无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值曾经做出过规定,如果本案尚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值,但双方却约定由某地中院管辖,该约定无效。笔者建议双方可以实现约定由某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不必直接约定法院级别,以免导致约定的法院无效。
首先,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无论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协议书或者信函、邮件等形式都可以,但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的协议一律无效。
其次,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因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和因运输合同引发的纠纷则属于特殊地域管辖,不适用协议管辖。
第三,协议管辖的约定只适用于一审案件的管辖,二审案件或者再审案件均不适用协议管辖。
第四,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且必须做出明确的、唯一的选择。
四、案件管辖最新规定?
(一)级别管辖
(1)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2)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普通管辖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三)特别管辖
对船舶执行时,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来确定执行案件的法院。
(四)共同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五)移送管辖
某一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发现该执行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五、中院管辖案件范围?
是相对广泛的。 原因是中院是地方高等人民法院,它的管辖范围涉及到民商事、行政、刑事等多个方面的案件。同时,中院的审判工作关系到法律公正和司法稳定,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案件的审理,是需要中院这样的高级法院来承担的。此外,中院还具有一些特别的职能,例如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改判;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调解、救济等,这也使得中院在案件管辖范围上比较宽泛。
六、乡镇船舶归谁管辖?
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按国家经委、交通部、公安部、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凡拥有一定数量船舶的区、乡(镇),要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现就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拥有一定数量乡镇船舶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乡镇船舶系指在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但不包括渔船)。
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属于港航监督机构的派驻人员,在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乡镇船舶实行监督管理,业务上受所在地区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的领导。
三、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在辖区内的职责是:
(1)组织、督促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按港航监督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船员证书》等有关证件和标定“船名牌”,勘划“载重线”,对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进行登记造册(不检验发证)和标定“船名牌”(对船工不进行考核发证)。组织船员接受港航监督机关举办的技术培训。
(2)除港航监督机关已设有船舶进出口签证站(点)的地区(含港区)外,受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委托,办理县境内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进出口签证。
(3)由港航监督机关授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收取“航道养护费”、“船舶管理费”等港航规费。在接受税务、保险部门委托的地区,代征税金,代办船舶保险业务。
(4)纠正违章,制止超载,对船民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监督乡镇船舶遵章航行。
(5)协助港航监督机关处理本乡(镇)境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
四、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较好的政治素质,由区、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挑选、培训、考核后择优录用。
五、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助理员标准执行,其费用可由县一级港航监督机关从乡镇船舶管理费中或由其它渠道支出。
六、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管理费,按月计证。机动船按总吨、拖轮按马力、非机动船按载重吨征收(完全义渡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免征)。乡镇船舶管理费征以后,上交所在地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统一掌握,并按一定比例交省一级港航监督机关作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乡镇船舶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及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活动的经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七、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执勤证件、标志,由交通部统一制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发。
八、市、县城区的个体、联户、承包户船舶(含渡船、旅游船)的管理,由市、县港航监督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重罪检察部门管辖案件
重罪检察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与职责
重罪检察部门是司法系统中的重要一环,负责侦查和追究重大刑事案件的责任。重罪检察部门的管辖案件范围广泛,涵盖着各种严重犯罪行为,如谋杀、抢劫、强奸等,这些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重罪检察部门的职责十分重大。
重罪检察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侦查犯罪行为
重罪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犯罪行为,通过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明案件的真相。在侦查犯罪行为时,重罪检察部门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的程序和规定,保证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提起公诉
侦查犯罪行为后,重罪检察部门会根据证据的充分性和犯罪事实的严重性,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于证据确凿、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重罪检察部门会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3. 参与庭审
重罪检察部门作为公诉机关的代表,参与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在庭审中,重罪检察部门会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并提出合理的指控和辩护意见,维护公平正义。此外,重罪检察部门还会向法院提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法官做出正确的判决提供参考。
4. 监督刑罚执行
重罪检察部门还负责监督刑罚执行工作,确保判决生效后的刑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罪检察部门会定期检查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场所,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间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并防止刑罚执行中的滥用职权、虐待罪犯等不当行为。
综上所述,重罪检察部门在司法系统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其管辖案件的范围涵盖了各类重罪犯罪行为,职责包括侦查、公诉、庭审和监督刑罚执行等方面。重罪检察部门的成立和发展,对于保障社会安全、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公正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八、县级粮食部门案件管辖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县级粮食部门案件管辖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由于我国庞大的人口规模以及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县级粮食部门承担着监管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发展等重要职责。因此,县级粮食部门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县级粮食部门案件管辖的定义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县级粮食部门案件管辖是指县级粮食部门依法对粮食安全领域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限和责任。这一权限的设立旨在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县级粮食部门案件管辖的范围
县级粮食部门案件管辖的范围涵盖了粮食生产、加工、销售等领域的案件处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粮食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包括非法使用农药、投放违禁品、偷工减料等行为。
- 粮食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包括售假劣、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
- 粮食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包括违规添加添加剂、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等行为。
县级粮食部门案件管辖的依据
县级粮食部门案件管辖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 《粮食安全法》相关规定;
- 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
- 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县级粮食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粮食安全领域的案件进行及时处理,确保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县级粮食部门案件管辖的重要性
县级粮食部门案件管辖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保障粮食安全:粮食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保障粮食安全事关国家稳定和人民福祉。
- 维护市场秩序:严惩粮食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法分子侵害消费者权益。
- 促进农业发展:健全的粮食监管体系可以促进农业发展,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结语
综上所述,县级粮食部门案件管辖是我国粮食安全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希望通过对县级粮食部门案件管辖相关事宜的深入研究,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国粮食安全事业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粮食产品。
九、仲裁管辖属于民事案件管辖吗?
仲裁管辖不属于民事案件管辖,属于约定。
十、船舶碰撞案件理赔?
首先要求事故水域海事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事故分析明确责任比例,出具海事报告。 两船皆投保船舶保险,对于双方船损及打捞救助费用按事故责任比例交叉计算,以各船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L船上船员死亡赔偿不在双方船舶保险金额赔偿范围内。
L船未购买船舶保险船东承担本次事故中的比例赔偿责任,Z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根据实际情况在海事报告的事故原因基础上适当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以本船保险金额为限。 这些仅为个人看法。